聶峇哈倫:呈法案非修憲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聶峇哈倫:呈法案非修憲

(哥打峇魯18日訊)吉蘭丹伊刑法技術委員會委員聶峇哈倫律師重申,伊黨州政府提呈伊刑法法案,僅尋求修改條款,以提高伊斯蘭法庭的權力,而非修改憲法。



他有信心伊黨一旦在國會下議院提呈伊刑法時,可獲得112張多數票,通過2015年伊斯蘭刑事法II(1993年)法案。

他今日在記者會上說,許多人感到混淆,以為丹州政府要修憲,實際上僅是修改伊刑法第355條文,讓伊斯蘭法庭有權實行伊刑法所鑒明的刑法,包括砍手刑罰。

他說,伊斯蘭法庭現有最高刑罰是3年監禁、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及最多鞭笞6下。



他說,伊刑法的肢體刑罰,主要是起警惕效應,讓穆斯林企圖干案前,會想到以后或面對的刑罰,而不敢抵觸法律。

中央技術委會原則上同意4刑事罪

巫統格拉娜州議員拿督莫哈末阿威透露,由州政府和中央政府成立的中央技術委員會,原則上只是同意1993年通過的伊刑法內的其中4項刑事罪。

州政府于1993年在州議會通過的伊刑法,把刑事罪歸類為6大項目,即偷竊、打搶、通姦、誣告他人通姦、飲酒和叛教。

針對上述6項刑事罪,中央技術委員會原則上,只是同意4項,即通姦、誣告他人通姦、飲酒和叛教。不過,較后州政府也將偷竊及打搶,納入在內。

他說,伊刑法私人法案一旦在國會通過,將可打開通路,讓全馬的伊斯蘭法庭執行。

他指出,會議后,也向首相匯報,首相也認同他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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