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州苏丹御准便生效 颜炳寿:火烧到门口了
独家报导:丘惠萍
(吉隆坡19日讯)2015年伊斯兰刑事法II (1993年)法案已经通过,马华伊斯兰法与政策组主任颜炳寿担忧形容:“火已烧到门口了!”
他说,祇要获丹州苏丹御准,该法令便会正式生效。不过,该法令在丹州伊斯兰法庭始终没有执行伊刑法刑罚的权力,必须提呈私人法案并获得通过,丹州伊斯兰法庭才有执行权力。
他提醒人们,伊党欲在国会通过私人法案的门槛并不高,即222名国会议员中,祇要有111人,即简单多数票支持便能通过;同样不能忽视的是,国会议员当中,有138人是穆斯林议员。
颜炳寿今日接受《中国报》专访,剖析伊刑法带来的国家危机,及可能造成族群社会乱象课题时,如是指出。
目前,伊斯兰法庭实行最高刑罚是监禁3年、罚款5000令吉、6鞭刑罚,或三者兼施。
将造成社会乱象
他强调,一旦国会私人法案通过,这意味着不祇是丹州伊斯兰法庭的执行权限扩大,其他州属的伊斯兰法庭执行权限,也将跟着扩大。
“除非国会通过时说明,祇限于通过丹州伊斯兰法庭执行权限。”
他也强烈抨击伊党以“伊刑法不关非穆斯林的事”的说法,他说,这项法令绝对会影响非穆斯林社会。他举例说,阿水(华人)和阿里(马来人)结伙偷脚车,结果阿水祇判监2个月,但阿里就被截肢了,这已违反法律不分种族、性别及宗教的公平原则。
他强调,如果国家采用不同标准的刑事法律,将会造成社会乱象;现今社会存在贫富悬殊已是不折不扣的现实不公问题,若再实施伊刑法,岂非更不公平?
伊斯兰势力暗流汹涌
颜炳寿揭露,伊斯兰宣教基金会(YADIM)已在暗中“训令”所有伊斯兰组织遵循伊刑法,也在设法撮合伊党与巫统合作,以便落实伊刑法(断肢法)。
他强调,这股伊斯兰势力已在暗流汹涌,请行动党勿再停留在推卸责任及责骂马华的口水战了!
他讲述,当年(1993年)时任首相敦马迪坚决向欲推行伊刑法的伊党说“不”(no way),伊党也无可奈何,因为那时伊党未壮大;但如今伊党壮大了,也是行动党养大的!
当务之急,他会向马华总会长建议,联合宪法专家、宗教组织及专业律师等, 展开法律工作,通过法律程序,起诉并通过法庭宣判丹州政府违宪。
“由于现有刑事法典已有偷窃和抢劫罪刑,即使伊党在国会提呈私人法案或不纳入偷窃和抢劫,我也一概反对!”
他强调,中央政府一定不能允许伊斯兰法庭立法,否则,类似以掷石头将犯人置于死地,包括断肢刑罚,不但违宪,试问一个人没有手了,也不等于失去一生的自由吗?
共识破裂马华巫统或绝裂
颜炳寿说,马华坚决反对伊刑法;一旦这个共识破裂,马华与巫统关系也绝裂。
他重申,伊党已通过政治管道,以改变国家宪法及权力架构的游戏规则,实现宗教治国目标。而在宗教族群强大压力下,大马建国原则就会崩塌。
他不希望“那些人”明知是毒药或禁药,为了权力,还是要吃,不惜伤害自己,亦破坏团队合作的原则。
他说,大马虽奉行伊斯兰色彩的世俗体制,但在维护历史建国原则前提下,中央政府必须以世俗体制治国,否则国家将出现乱象,甚至权力重组等危机,若不幸走到历史尽头,马华也必须与巫统划清界线了。
技术委会没非穆斯林
询及丹州政府已顺利通过2015年伊斯兰刑事法II(1993年)法案(共6项刑事罪),唯这是会被由丹州政府与中央政府成立的中央技术委员会接纳,颜炳寿说,该中央技术委员会没有非穆斯林议员参与,双方在里面谈什么,没人懂。
“今日局面,除了民联在做鬼做怪促成,巫统也应该自我检讨,不能以伊刑法不关非穆斯林的事,就将非穆斯林排除在外。这是50至80年代采用的‘霸地’盘政治,如今已行不通。”
需苏丹御准才能呈国会
根据联邦宪法第76A条文,丹州政府通过2015年伊斯兰刑事法典II(1993年)法案后,还需呈给苏丹御准,才能向国会提呈私人法案。
按照国会程序,相关私人法案需获国会下议院议长接纳,再由议长委任一位内阁部长,成立小组以讨论和研究相关私人法案的技术问题;小组完成报告后提呈给议长,再由议长决定是否接纳私人法案。
一旦议长接纳私人法案,便会排期,让朝野议员辩论及表决。
目前,尽管丹州政府已通过伊刑法修正法案,但仍需提呈私人法案进国会,即寻求国会通过,才能提高伊斯兰法庭的权限,执行法令内不违反宪法的刑罚,这部分祇需要简单多数票支持便能通过。
不过,丹州通过的2015年伊斯兰刑事法典II(1993年)法案,当中有2项罪行(偷窃和抢劫罪)由于抵触现有的刑事法典,因此属于违宪,必须在国会提呈修宪法案,且需获得三分之二国会议员支持才能通过。
换句话说,州政府祇有伊斯兰宗教事务的管理权,没有立法权,刑事立法权始终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
*2015年吉兰丹伊刑法与1993年的相同,除了有断肢刑罚(hudud),另外还有惩罚(qisas)和酌定刑罚(takzir),主要针对偷窃、攫夺、通奸、诬告他人通奸、饮酒和脱教等六大罪。
修正1
◆丹州政府在这次修改37项条文,主要是围绕在3大项目:
(1)删除非穆斯林可选择采纳伊刑法的条文,非穆斯林不能在伊刑法下受审;
(2)修定夫妻肛交条文,将夫妻肛交行为定义为违法,并将面对酌定刑罚(takzir);
(3)若女穆斯林不幸被强奸成孕,受害者将不会在通奸罪名(zina)下被控,以此保护女穆斯林。
非穆斯林不涉及伊刑法
注:原本的条文中,非穆斯林可以选择是否受到伊刑法制裁,此条文已获得修改,即非穆斯林完全不涉及伊刑法的审讯。
修正2
◆第二项修正,是调整偷窃罪犯豁免断肢的条件。
◆这部份的修正也涉及刑事罪的诠释,特别是修正第15(2)条文,即丈夫鸡奸妻子(肛交)将面对酌定刑罚(takzir)。
此外,在原文中有列出13项豁免条件,允许罪成的偷窃犯不必接受截肢刑罚。
修改的法案中,丹州政府纳入更多豁免条件,例如不必截断已经残废的左手、罪犯在偷取财物后及定罪前合法拥有财物等。
注:有关惩罚(Qisas)的修改,即涉及伤害他人身体及导致死亡的罪行。
修正3
◆通奸肛交罪需4证人
第三项修改则是供证据,断肢刑罚的刑事罪(Hudud)及惩罚(Qisas)的证据,是通过被告的口供或证人“目击口供(syahada)”,第39(3)及第40条文说明除了通奸罪及肛交罪需要4名证人,其他罪行只需2名证人。
1993年的原文显示,举报他人通奸或肛交的条件非常严苛,举报者若没提供确凿证据,反而会面对刑罚。举例,若某人举报他人通奸或肛交,但却无法提供4名证人,此人就犯上诬告他人通奸或肛交(Qazaf)的罪行。
注:经过修改后,连带的也修改了以下条文:
★第41条文说明证人必须是一名已成年及处事公正的穆斯林男子
★第46条文做出修正,删除没有丈夫的女子若怀孕属通奸罪的条文
★第47条文做出修正,若证人撤销供词或被告撤销发誓而无法进行刑事法刑罚,改以酌定刑罚(takzir)修改刑罚执行普通条文
修正4
◆第四个修改有关刑罚执行:
(i)刑事法刑罚不能修正或其他刑罚取代;
(ii)第49条文,刑罚进行前将请示伊斯兰特别上诉法庭,而不是伊斯兰特别审讯法庭;
(iii)第50条文,刑罚进行前,必须检查受刑者的健康状况;
(iv)第51条文,受刑者若犯下多项罪行,该受到的刑罚;
(v)第52条文,断手及断脚的执行方式;
(vi)第53条文,鞭刑的执行方式;
(vii)第54及第55条文,暂缓对怀孕或喂母乳的女性执行鞭刑或落实掷石刑罚。
修正5
◆第五个修改涉及普通条文(peruntukkan Am)
包括串谋、群党偷窃、刑事法典豁免条文等。同时也移除了禁止女同性的性行为、奸尸和人兽交的条文。
最后的修改是有关法庭事项,第63条文下,成立伊斯兰特别审讯法庭及伊斯兰特别上诉法庭,其它还有:
◆第66条文及第67文有关法官人数
◆第68、第69、第70及第71条文有关法官的资格、法官的薪水及津贴,多项过时的条文获得修正,包括法庭的结构,例如从最高法院已改成联邦法院、还未成立的州司法委员会改成已成立的州服务委员会。
2015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的部分内容
偷窃罪的刑罚
初犯:砍右手
重犯:砍左脚
再重犯:坐牢不超过15年
抢劫的刑罚
死刑并吊在十字架:如受害者被杀及财物被劫
死刑:如受害者被杀但财物未被劫
砍右手及左脚:如只是财物被劫
喝酒
鞭笞不超过80下及不少过40下
诬赖他人通奸
鞭笞80下
通奸
已婚:石刑至死
未婚:鞭笞100下及监禁一年
脱教/叛教
3天内必需悔改
如不要悔改,将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