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州蘇丹御准便生效 顏炳壽:火燒到門口了
獨家報導:丘惠萍
(吉隆坡19日訊)2015年伊斯蘭刑事法II (1993年)法案已經通過,馬華伊斯蘭法與政策組主任顏炳壽擔憂形容:“火已燒到門口了!”
他說,祇要獲丹州蘇丹御准,該法令便會正式生效。不過,該法令在丹州伊斯蘭法庭始終沒有執行伊刑法刑罰的權力,必須提呈私人法案並獲得通過,丹州伊斯蘭法庭才有執行權力。
他提醒人們,伊黨欲在國會通過私人法案的門檻並不高,即222名國會議員中,祇要有111人,即簡單多數票支持便能通過;同樣不能忽視的是,國會議員當中,有138人是穆斯林議員。
顏炳壽今日接受《中國報》專訪,剖析伊刑法帶來的國家危機,及可能造成族群社會亂象課題時,如是指出。
目前,伊斯蘭法庭實行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罰款5000令吉、6鞭刑罰,或三者兼施。
將造成社會亂象
他強調,一旦國會私人法案通過,這意味著不祇是丹州伊斯蘭法庭的執行權限擴大,其他州屬的伊斯蘭法庭執行權限,也將跟著擴大。
“除非國會通過時說明,祇限於通過丹州伊斯蘭法庭執行權限。”
他也強烈抨擊伊黨以“伊刑法不關非穆斯林的事”的說法,他說,這項法令絕對會影響非穆斯林社會。他舉例說,阿水(華人)和阿里(馬來人)結夥偷腳車,結果阿水祇判監2個月,但阿里就被截肢了,這已違反法律不分種族、性別及宗教的公平原則。
他強調,如果國家採用不同標準的刑事法律,將會造成社會亂象;現今社會存在貧富懸殊已是不折不扣的現實不公問題,若再實施伊刑法,豈非更不公平?
伊斯蘭勢力暗流洶湧
顏炳壽揭露,伊斯蘭宣教基金會(YADIM)已在暗中“訓令”所有伊斯蘭組織遵循伊刑法,也在設法撮合伊黨與巫統合作,以便落實伊刑法(斷肢法)。
他強調,這股伊斯蘭勢力已在暗流洶湧,請行動黨勿再停留在推卸責任及責罵馬華的口水戰了!
他講述,當年(1993年)時任首相敦馬迪堅決向欲推行伊刑法的伊黨說“不”(no way),伊黨也無可奈何,因為那時伊黨未壯大;但如今伊黨壯大了,也是行動黨養大的!
當務之急,他會向馬華總會長建議,聯合憲法專家、宗教組織及專業律師等, 展開法律工作,通過法律程序,起訴並通過法庭宣判丹州政府違憲。
“由於現有刑事法典已有偷竊和搶劫罪刑,即使伊黨在國會提呈私人法案或不納入偷竊和搶劫,我也一概反對!”
他強調,中央政府一定不能允許伊斯蘭法庭立法,否則,類似以擲石頭將犯人置於死地,包括斷肢刑罰,不但違憲,試問一個人沒有手了,也不等於失去一生的自由嗎?
共識破裂馬華巫統或絕裂
顏炳壽說,馬華堅決反對伊刑法;一旦這個共識破裂,馬華與巫統關係也絕裂。
他重申,伊黨已通過政治管道,以改變國家憲法及權力架構的遊戲規則,實現宗教治國目標。而在宗教族群強大壓力下,大馬建國原則就會崩塌。
他不希望“那些人”明知是毒藥或禁藥,為了權力,還是要吃,不惜傷害自己,亦破壞團隊合作的原則。
他說,大馬雖奉行伊斯蘭色彩的世俗體制,但在維護歷史建國原則前提下,中央政府必須以世俗體制治國,否則國家將出現亂象,甚至權力重組等危機,若不幸走到歷史盡頭,馬華也必須與巫統劃清界線了。
技術委會沒非穆斯林
詢及丹州政府已順利通過2015年伊斯蘭刑事法II(1993年)法案(共6項刑事罪),唯這是會被由丹州政府與中央政府成立的中央技術委員會接納,顏炳壽說,該中央技術委員會沒有非穆斯林議員參與,雙方在裡面談什麼,沒人懂。
“今日局面,除了民聯在做鬼做怪促成,巫統也應該自我檢討,不能以伊刑法不關非穆斯林的事,就將非穆斯林排除在外。這是50至80年代採用的‘霸地’盤政治,如今已行不通。”
需蘇丹御准才能呈國會
根據聯邦憲法第76A條文,丹州政府通過2015年伊斯蘭刑事法典II(1993年)法案後,還需呈給蘇丹御准,才能向國會提呈私人法案。
按照國會程序,相關私人法案需獲國會下議院議長接納,再由議長委任一位內閣部長,成立小組以討論和研究相關私人法案的技術問題;小組完成報告後提呈給議長,再由議長決定是否接納私人法案。
一旦議長接納私人法案,便會排期,讓朝野議員辯論及表決。
目前,儘管丹州政府已通過伊刑法修正法案,但仍需提呈私人法案進國會,即尋求國會通過,才能提高伊斯蘭法庭的權限,執行法令內不違反憲法的刑罰,這部分祇需要簡單多數票支持便能通過。
不過,丹州通過的2015年伊斯蘭刑事法典II(1993年)法案,當中有2項罪行(偷竊和搶劫罪)由於抵觸現有的刑事法典,因此屬於違憲,必須在國會提呈修憲法案,且需獲得三分之二國會議員支持才能通過。
換句話說,州政府祇有伊斯蘭宗教事務的管理權,沒有立法權,刑事立法權始終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
*2015年吉蘭丹伊刑法與1993年的相同,除了有斷肢刑罰(hudud),另外還有懲罰(qisas)和酌定刑罰(takzir),主要針對偷竊、攫奪、通姦、誣告他人通姦、飲酒和脫教等六大罪。
修正1
◆丹州政府在這次修改37項條文,主要是圍繞在3大項目:
(1)刪除非穆斯林可選擇採納伊刑法的條文,非穆斯林不能在伊刑法下受審;
(2)修定夫妻肛交條文,將夫妻肛交行為定義為違法,並將面對酌定刑罰(takzir);
(3)若女穆斯林不幸被強姦成孕,受害者將不會在通姦罪名(zina)下被控,以此保護女穆斯林。
非穆斯林不涉及伊刑法
註:原本的條文中,非穆斯林可以選擇是否受到伊刑法制裁,此條文已獲得修改,即非穆斯林完全不涉及伊刑法的審訊。
修正2
◆第二項修正,是調整偷竊罪犯豁免斷肢的條件。
◆這部份的修正也涉及刑事罪的詮釋,特別是修正第15(2)條文,即丈夫雞姦妻子(肛交)將面對酌定刑罰(takzir)。
此外,在原文中有列出13項豁免條件,允許罪成的偷竊犯不必接受截肢刑罰。
修改的法案中,丹州政府納入更多豁免條件,例如不必截斷已經殘廢的左手、罪犯在偷取財物後及定罪前合法擁有財物等。
註:有關懲罰(Qisas)的修改,即涉及傷害他人身體及導致死亡的罪行。
修正3
◆通姦肛交罪需4證人
第三項修改則是供證據,斷肢刑罰的刑事罪(Hudud)及懲罰(Qisas)的證據,是通過被告的口供或證人“目擊口供(syahada)”,第39(3)及第40條文說明除了通姦罪及肛交罪需要4名證人,其他罪行只需2名證人。
1993年的原文顯示,舉報他人通姦或肛交的條件非常嚴苛,舉報者若沒提供確鑿證據,反而會面對刑罰。舉例,若某人舉報他人通姦或肛交,但卻無法提供4名證人,此人就犯上誣告他人通姦或肛交(Qazaf)的罪行。
註:經過修改後,連帶的也修改了以下條文:
★第41條文說明證人必須是一名已成年及處事公正的穆斯林男子
★第46條文做出修正,刪除沒有丈夫的女子若懷孕屬通姦罪的條文
★第47條文做出修正,若證人撤銷供詞或被告撤銷發誓而無法進行刑事法刑罰,改以酌定刑罰(takzir)修改刑罰執行普通條文
修正4
◆第四個修改有關刑罰執行:
(i)刑事法刑罰不能修正或其他刑罰取代;
(ii)第49條文,刑罰進行前將請示伊斯蘭特別上訴法庭,而不是伊斯蘭特別審訊法庭;
(iii)第50條文,刑罰進行前,必須檢查受刑者的健康狀況;
(iv)第51條文,受刑者若犯下多項罪行,該受到的刑罰;
(v)第52條文,斷手及斷腳的執行方式;
(vi)第53條文,鞭刑的執行方式;
(vii)第54及第55條文,暫緩對懷孕或餵母乳的女性執行鞭刑或落實擲石刑罰。
修正5
◆第五個修改涉及普通條文(peruntukkan Am)
包括串謀、群黨偷竊、刑事法典豁免條文等。同時也移除了禁止女同性的性行為、奸屍和人獸交的條文。
最後的修改是有關法庭事項,第63條文下,成立伊斯蘭特別審訊法庭及伊斯蘭特別上訴法庭,其它還有:
◆第66條文及第67文有關法官人數
◆第68、第69、第70及第71條文有關法官的資格、法官的薪水及津貼,多項過時的條文獲得修正,包括法庭的結構,例如從最高法院已改成聯邦法院、還未成立的州司法委員會改成已成立的州服務委員會。
2015吉蘭丹伊斯蘭刑事法的部分內容
偷竊罪的刑罰
初犯:砍右手
重犯:砍左腳
再重犯:坐牢不超過15年
搶劫的刑罰
死刑並吊在十字架:如受害者被殺及財物被劫
死刑:如受害者被殺但財物未被劫
砍右手及左腳:如只是財物被劫
喝酒
鞭笞不超過80下及不少過40下
誣賴他人通姦
鞭笞80下
通姦
已婚:石刑至死
未婚:鞭笞100下及監禁一年
脫教/叛教
3天內必需悔改
如不要悔改,將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