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辯論遭煽動法對付 人權會促尊重議會特權

(吉隆坡19日訊)大馬人權委員會對有國會議員在1984年煽動法令下被捕感到遺憾,並促請執法當局,尊重與維護國會與州議會特權原則。

該委員會主席丹斯里哈斯米指出,在議會民主制度下,國會議員身為人民代議士,應在無畏無私下發表意見。

“人會對警方援引1948年煽動法令,對付在國會辯論時發言的議員,違反國會特權原則。我們對警方援引煽動法令感到擔憂,包括在2014年針對一名州議員在議會廳內使用的字眼,採取行動。”

哈斯米今日在文告中指出,國會的言論自由權不容挑戰,或成為刑事程序的基礎,因此,國會議員應享有免受刑事檢控、民事訴訟,或過度紀律行動的自由。

他說,國會議員在聯邦憲法第63(4)及72(4)與72(4)條文下,享有特權與免責權,因此當局必須考量國會與州議會常規的規定,才給予國會議員適當懲戒。

他提醒執法當局,國會免責權不是國會議員的個人特權,而是全民利益的特權,因為國會在維護馬來西亞人基本人權課題上,扮演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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