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刑法要求嚴謹 律師:恐難落實

(吉隆坡20日訊)吉蘭丹州議會一致通過1993年伊斯蘭刑事法典II(2015年修正),但法律界認為,即使伊黨的私人法案獲國會通過,丹州政府仍未準備好落實伊刑法。

法律界指出,伊刑法牴觸聯邦憲法第8條款,會對我國穆斯林與非穆斯林社會造成不公平。

阿巴丁阿都卡迪爾律師指出,由于伊刑法的要求嚴謹,因此,丹州政府可能無法落實伊刑法。

“他們可能太倉促;要確立伊刑法下的7個主要罪行,對州政府而言,是一個沉重負擔。若要證明一個人犯罪,需要根據伊刑法的要求提供證據,這是重大的任務。”

阿巴丁接受《星報》訪問時指出,伊刑法屬于防範性的法律,不是懲罰性的法律。

他認為落實伊刑法不會對我國穆斯林造成不公。

馬大法律師講師阿茲米沙隆副教授指出,聯邦憲法沒有任何條款,允許根據人民的宗教制定不同的刑事法律。

“如果國會通過,丹州穆斯林受到的刑事法律約束,與丹州非穆斯林及其他州的穆斯林有所不同。

沙里占佐翰指出,1965年伊斯蘭法庭(刑事權限)法令,限制伊斯蘭法庭的權限。

“目前,在這個法令下,伊斯蘭法庭能判處的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鞭笞6下,或任何兩者兼施;他們沒有權力對違反伊刑法者判處截肢或死刑。”

他說,丹州政府若要落實伊刑法,就必須尋求國會通過修改1965年伊斯蘭法庭法令。

他說,如果國會通過法令的修令,聯邦的伊斯蘭法庭權限也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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