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兹鲁莫哈末卡立(人权分子):为何我不支持大马实行伊刑法?(上)
持有正确思想的马来西亚人,对1993年伊斯兰刑事法典II(2015年修正)在吉兰丹州议会的提呈,以及任何为之修订联邦宪法以寻求在各州和中央落实伊刑法的举动,群起反对。
就个人而言,我绝不支持伊刑法在我国落实。我有4个理由:
马来西亚并不需要伊刑法。我们需要的法律,不应只是着重于惩罚。这是有关正义的伸张。
伊刑法典里的核心就是刑法,它是在以前没有王法、充满冲突及混乱的时代里,为了建立和平、秩序和稳定,而有必要拟定的一套严格的律法。
当时的律法和人口也不多,人们就制定了一些文明行为的守则。伊刑法在当时当地是有需要的。今时今日,我们的国家并不需要伊刑法,也没有必要实行。
我们已有的民事和刑事的律法,产生了各套法律和惩罚。伊斯兰的其中一个基本原则是正义的伸张。目前,环绕着伊刑法的采纳和落实的各种议论,罕有提到正义,更遑论以正义为优先。反之,对伊刑法的议论,都一面倒的倾向政治、惩罚及作势指责别人“不够伊斯兰”。
对我而言,实践伊刑法,便代表着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无法履行正义。这也显现我们令人厌恶的需要,因为我们可以向别人展示,我们是多么的伊斯兰化及多么的虔诚,尽管要付出牺牲别人的平等和自由的代价。
无法伸张正义的伊刑法,会绕过我们现有的体系,形成许多情况,而这些情况不是靠着经文或神学辩论就能处理的。
我们的宗教单位缺乏公信力、透明度和水准。宗教局官员不是完人。每当有关的议题出现时,他们必会怒发冲冠,指责别人贬低和质疑他们的权威。
不可逾越联邦宪法
伊斯兰发展局总监拿督奥斯曼,对有关质疑宗教部门在平等运动中角色的言论,作出指责。然而,要是你身处一个理念、信念体系或运动,我们(穆斯林和非穆斯林)身为纳税人的,就可以要求公务员具有公信力和透明度。
2012年,吉打修订了2008年伊斯兰裁决法案,并在州议会一致通过。根据有关法案,任何由州宗教裁决理事会作出的伊斯兰裁决,不论有无在宪报上公布,都不可受到民事法庭或伊斯兰法庭的挑战、上诉、检讨、推翻或否决。简而言之,这是形同把伊斯兰裁决置于联邦宪法之上。
有关联邦直辖区宗教局以一个不能令人信服的指控,无情纠缠聂莱娜的法庭案件,一共3个法庭(民事和伊斯兰)裁决了该局的行动为不合法、不合理及违宪。然而3年过后,该局还在纠缠着聂莱娜。这是不正义和没水准的做法。他们是使用欺凌、恐吓、威胁及压迫的方式来行事,以逼使聂莱娜屈服和认输。
对于执法和检控,伊斯兰要求的是最大程度的精明、谨慎和同情心。伊刑法的执法由宗教局来进行,因此必须清楚展现正义、公平和同情心的基本法律原则。他们必须接受公开对话、批评和辩论。他们在执法时,必须有公信力、透明度和实践同情心和关怀心。
由近日的情况和行为看来,涉及伊刑法事务的各造,包括宗教单位,任意行事却缺乏透明度,且不遮掩他们的企图心。他们自认可以免于责议,不会犯错及万无一失。他们自认不须向任何人负责及不必解释自己的作为。任何对他们的责议,就是在责议伊斯兰。
伊斯兰法庭必须根据联邦宪法来定位,不可逾越。伊刑法的实行,涉及到了建国初期的协议。所以,人们不能对改写宪法的企图保持沉默。
那些自认正义,以伊斯兰保护者和冠军自居的人士,看来为了政治需要,可以毫不犹疑的摒弃自由和平等。这种令人厌恶的行为,不光是特定政党的产物,在法庭内和公共领域也可以见到。
有人会问,没有做错事的人怕甚么?但大家都知道,我们怕的是国家热衷于追猎人民、寻找不存在的罪名、捕风捉影及假想受威胁。这种事我们看得多了。(明日续)(本文译自《马来邮报》在线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