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茲魯莫哈末卡立(人權分子):為何我不支持大馬實行伊刑法?(上)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阿茲魯莫哈末卡立(人權分子):為何我不支持大馬實行伊刑法?(上)

持有正確思想的馬來西亞人,對1993年伊斯蘭刑事法典II(2015年修正)在吉蘭丹州議會的提呈,以及任何為之修訂聯邦憲法以尋求在各州和中央落實伊刑法的舉動,群起反對。



就個人而言,我絕不支持伊刑法在我國落實。我有4個理由:

馬來西亞並不需要伊刑法。我們需要的法律,不應只是著重於懲罰。這是有關正義的伸張。

伊刑法典里的核心就是刑法,它是在以前沒有王法、充滿衝突及混亂的時代里,為了建立和平、秩序和穩定,而有必要擬定的一套嚴格的律法。



當時的律法和人口也不多,人們就制定了一些文明行為的守則。伊刑法在當時當地是有需要的。今時今日,我們的國家並不需要伊刑法,也沒有必要實行。

我們已有的民事和刑事的律法,產生了各套法律和懲罰。伊斯蘭的其中一個基本原則是正義的伸張。目前,環繞著伊刑法的採納和落實的各種議論,罕有提到正義,更遑論以正義為優先。反之,對伊刑法的議論,都一面倒的傾向政治、懲罰及作勢指責別人“不夠伊斯蘭”。

對我而言,實踐伊刑法,便代表著我們現有的法律體系無法履行正義。這也顯現我們令人厭惡的需要,因為我們可以向別人展示,我們是多麼的伊斯蘭化及多麼的虔誠,儘管要付出犧牲別人的平等和自由的代價。

無法伸張正義的伊刑法,會繞過我們現有的體系,形成許多情況,而這些情況不是靠著經文或神學辯論就能處理的。

我們的宗教單位缺乏公信力、透明度和水準。宗教局官員不是完人。每當有關的議題出現時,他們必會怒發衝冠,指責別人貶低和質疑他們的權威。

不可逾越聯邦憲法

伊斯蘭發展局總監拿督奧斯曼,對有關質疑宗教部門在平等運動中角色的言論,作出指責。然而,要是你身處一個理念、信念體系或運動,我們(穆斯林和非穆斯林)身為納稅人的,就可以要求公務員具有公信力和透明度。

2012年,吉打修訂了2008年伊斯蘭裁決法案,並在州議會一致通過。根據有關法案,任何由州宗教裁決理事會作出的伊斯蘭裁決,不論有無在憲報上公布,都不可受到民事法庭或伊斯蘭法庭的挑戰、上訴、檢討、推翻或否決。簡而言之,這是形同把伊斯蘭裁決置於聯邦憲法之上。

有關聯邦直轄區宗教局以一個不能令人信服的指控,無情糾纏聶萊娜的法庭案件,一共3個法庭(民事和伊斯蘭)裁決了該局的行動為不合法、不合理及違憲。然而3年過後,該局還在糾纏著聶萊娜。這是不正義和沒水準的做法。他們是使用欺凌、恐嚇、威脅及壓迫的方式來行事,以逼使聶萊娜屈服和認輸。

對於執法和檢控,伊斯蘭要求的是最大程度的精明、謹慎和同情心。伊刑法的執法由宗教局來進行,因此必須清楚展現正義、公平和同情心的基本法律原則。他們必須接受公開對話、批評和辯論。他們在執法時,必須有公信力、透明度和實踐同情心和關懷心。

由近日的情況和行為看來,涉及伊刑法事務的各造,包括宗教單位,任意行事卻缺乏透明度,且不遮掩他們的企圖心。他們自認可以免於責議,不會犯錯及萬無一失。他們自認不須向任何人負責及不必解釋自己的作為。任何對他們的責議,就是在責議伊斯蘭。

伊斯蘭法庭必須根據聯邦憲法來定位,不可逾越。伊刑法的實行,涉及到了建國初期的協議。所以,人們不能對改寫憲法的企圖保持沉默。

那些自認正義,以伊斯蘭保護者和冠軍自居的人士,看來為了政治需要,可以毫不猶疑的摒棄自由和平等。這種令人厭惡的行為,不光是特定政黨的產物,在法庭內和公共領域也可以見到。

有人會問,沒有做錯事的人怕甚麼?但大家都知道,我們怕的是國家熱衷於追獵人民、尋找不存在的罪名、捕風捉影及假想受威脅。這種事我們看得多了。(明日續)(本文譯自《馬來郵報》在線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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