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懷疑遭教唆 菲傭逃跑仲介拒退款

(吉隆坡21日訊)菲律賓女傭稱不適應生活,工作3個月逃走,僱主欲向仲介要求替換或退款,仲介竟以過了試用期為由拒絕!

仲介也要求僱主再繳付全額費用,方可另尋女傭;僱主懷疑此案或涉及有人教唆女傭逃走。

僱主有感不合理而入稟消費者仲裁庭,雖然最終勝訴,仲裁庭判決仲介需退還5000令吉給事主,但至今7個月,仲介都不肯履行判決。

事主王女士今日透過泗岩沫區國會議員林立迎召開記者會指出,她去年透過仲介聘請菲傭,當時仲介讓她看的資料中,說明女傭受過專業幫傭訓練,還有1年的幫傭經驗,然而當女傭抵達她家后,后者卻沒有表現出相應的工作能力。

獨處時自言自語大哭

她說,在女傭工作僅僅3個禮拜時,就向她表示無法勝任工作,又指思念家鄉兒女,要回去菲律賓。

“我當時就致電給仲介公司反映這情況,但對方表示不會送該女傭回菲律賓,只會把她轉去其他僱主,令該女傭只能選擇留在我家工作。”

她指出,她透過家中閉路電視發現,女傭此后行徑就很古怪,當女傭獨處時,會經常比手劃腳,自言自語,有時也會崩潰大哭。

她說,在女傭逃離前2天,她曾聯絡仲介公司,對方也派人來輔導,惟最后女傭還是在3個月屆滿后就逃離他家。

“我不懂她們到底說了什麼,很懷疑他們是否教唆女傭試用期滿后就逃走。”

林立迎促對付沒執行判決仲介

林立迎指出,若仲介公司要針對仲裁庭的判決上訴,是必須要到高庭,但事主至今仍未收到任何通知。

他說,根據1999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17條文,在仲裁庭下判后14天內若沒執行判決,是屬于刑事罪名,可被判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同時執行。

“在143條文中,若被起訴的是有限公司,除了公司董事外,公司經理或公司秘書,都必須負責。”

他希望仲裁庭或貿消部,盡快針對上述仲介公司採取行動。

另外,他也質疑是否有仲介公司,會教唆女傭在試用期后就逃跑,以讓僱主多付一筆錢,僱用新女傭。

帶走充值卡孩子零錢

王女士指出,女傭逃走時,帶走了她買下的電話卡,還有孩子們的零錢。

她說,他們讓女傭每2週可打電話回菲律賓與家人聊天,所以為了方便,就買了許多電話卡放在家中抽屜。

“她逃走后,我們看回閉路電視,發覺她逃走前一天,曾打開上述抽屜,雖然她用身體擋著鏡頭,不過我們檢查后,發覺所有電話卡是已遺失。”

另外,她說,每次申請女傭的費用要1萬多令吉,她們只是中等收入家庭,1萬令吉算是不小的數目。

她指出,她之后也把女傭逃走的遭遇,還有仲裁庭的判決,放上社交媒體,從而認識了另外3名同樣遭遇的僱主。

“我們都是找同一間仲介公司,然后女傭逃走,其中一名姓陳的女士,也是在去年10月獲得仲裁庭判決勝訴,至今沒獲得賠償。”

仲介公司已提上訴

仲介公司經理林先生說,該公司在去年仲裁庭下判后,就已經在14天內,向高庭提出上訴,至今仍在等待上庭的日期。

“我們不滿意仲裁庭的判決,當時就找律師入稟法庭上訴。”

他指出,該公司有2500名活躍的雇主,其中只有一兩名雇主投訴他們,王女士是其中之一。

他說,王女士的女傭逃回該公司當天,他們就立即聯絡王女士,通知王女士女傭的行蹤。

“其實當時王女士可以要回該女傭回去服務,惟我們也了解雇主不可能會接納一個曾經逃走的女傭,當時王女士卻要求我們免費換人,不然就要我們全額退款,令我們無法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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