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柔波:刑事法在马来西亚
柔佛州经理
吉兰丹州议会于星期四,在全体44位野政党议员的一致下,三度通过争论已久的伊斯兰刑事法典ll(1993年)法案。
伊斯兰刑事法典的主要动机是执行伊斯兰刑事法,防止或禁止穆斯林信徒违反教规,触犯涉及伊斯兰相关的刑事案件,这包括偷窃罪断肢法、道德罪丢石块等。
伊斯兰刑事法在纯单一伊斯兰宗教信仰的国家,如沙地阿拉伯酋长国,是可执行。
但,在马来西亚,是个多元种族、宗教和文化的国家,虽然国教是伊斯兰,在国家宪法中已明确赋予人民拥有自由信仰的权力,而且在国家宪法中也有明确执订符合实施予各民族平等的刑事法,因此,伊斯兰刑事法是不适合在我国实施的。
在吉兰丹州执政党伊斯兰党提出要实施刑事法典时,我国的朝野政党议员,因政治利益因素,或个人宗教信仰问题,犹豫不决或避开谈论是否支持或反对,我们不应该以政治角度去看这项刑事法的通过与实施,应该“认真”的深入探讨这对多元种族、不同宗教信仰国家人民会带来多深的利弊。
如果,伊斯兰刑事法的实施,仅纯对穆斯林信徒,而不是非穆斯林信徒,那,有必要小心注意和清楚拟订与非穆斯林信徒间“灰色地带”的处理,避免屇时发生不愉快的争论。
伊斯兰刑事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一个多元种族、宗教和文化的国家实施,有必要考虑到更多的层面,不因此而影响到其他民族、宗教和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