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炎律师:立法议员必须取信于民
国家立法机构,即国会与州议会,取信于民,是极为重要的。
遵从法治和维护宪法,必须超越和凌驾宗教考量。
吉兰丹州议会内的立法议员都清楚知道,伊刑法的合法性有赖于在国会提出和成功通过私人法案,而此私人法案只需简单大多数国会议员支持便可成功通过,而有两个方式提呈该私人法案,其一是修改联邦法律,即1965年的伊斯兰法庭(刑事刑罚权限)法典,其二是运用联邦宪法第76A条文,寻求国会授权于丹州议会相关立法权后接纳伊刑法。
由联邦法院裁定为准
由此可见,在通过伊刑法这项州级法律时,丹州议会是没有相关立法权,以及伊刑法是违反联邦法律的。而且伊刑法是否违反我国最高法律,即联邦宪法,还需在法庭被挑战后由联邦法院裁定为准。
所以说,在伊刑法课题上,丹州议会已经“越权”(ultra vires)和违反联邦法律,甚至违反联邦宪法,同时藐视丹州议会和国会的威信和诚信。
在1993年,丹州议会违法通过但不能执行伊刑法,22年后的今天,再对该法案进行修改或重提,重复违法,还口口声声说非穆斯林不应该反对伊刑法,因为伊党在22年前已通过该项法律。再者,有伊党立法议员扬言放眼在马六甲、彭亨、柔佛、登嘉楼,霹雳和吉打等州属落实伊刑法。
伊党此等目无法纪之举,是滥用丹州议会三分二多数席的优势和立法议员的身分,同时滥用议会和法律程序,一而再,再而三违法、包庇违法、继续违法和鼓励违法。
立法议员的职责是在合法的情况下,通过以民为本和惠民的“合法”法律。伊党丹州立法议员的耀武扬威,将产生信心危机,试问国民如何信任立法机构和立法议员?
立法议员必须在议会内以及统治者面前宣誓捍卫联邦宪法和法律的职责,而宣誓书内容是取自联邦宪法条文。立法议员所享受的身分、地位、尊重和重重法律允许的好处,皆是宪法赋予的。伊党丹州立法议员的举动形同忘本,如果没有宪法和法律,哪来伊党立法议员在丹州议会内耀武扬威?
巫统不能支持伊党违宪
另者,伊党也利用伊刑法课题,企图代替巫统在政治上的角色和领导地位。
如果伊党成功运用伊斯兰考量在丹州议会和国会影响和威逼巫统议员附和与就范,那么伊党顿时成为伊斯兰社会中的佼佼者,超越巫统,在宗教角度和政治理解上,巫统已屈居伊党之下。同时,穆斯林票源将会流向伊党,非穆斯林票源会对巫统失望而流失。
如果伊党在国会得逞通过伊刑法,那么日后,伊党同样可以利用伊斯兰考量再度驱使巫统在其他领域附和以及认同伊党的提议或立场。届时,巫统的权威、决策倾向、领导佼佼者的形象,岂非要看伊党如何再运用伊斯兰考量而定?
愿意看伊党脸色做人?
如果巫统真的在国会支持伊党的伊刑法私人法案,那么巫统如何继续在政治上呼风唤雨,权威的统领各方政治诸侯呢?难道巫统愿意处处看伊党的脸色做人?
任何政治决策必须取决于法律、民意以及社会和谐等等考量。伊刑法已在非穆斯林社会产生恐惧和不安。况且,对于伊刑法的执行,独立民调显示超出80%被询问的穆斯林国民认为,解决丹州水灾比仓促执行伊刑法更为重要。
除了巫统还未表态在国会是何立场,国阵所有的12个成员党已异口同声在记者招待会表明反对在国会通过伊党的伊刑法。
基于此,巫统不应该在国会支持伊党的伊刑法私人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