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立法機構,即國會與州議會,取信于民,是極為重要的。
遵從法治和維護憲法,必須超越和凌駕宗教考量。
吉蘭丹州議會內的立法議員都清楚知道,伊刑法的合法性有賴于在國會提出和成功通過私人法案,而此私人法案只需簡單大多數國會議員支持便可成功通過,而有兩個方式提呈該私人法案,其一是修改聯邦法律,即1965年的伊斯蘭法庭(刑事刑罰權限)法典,其二是運用聯邦憲法第76A條文,尋求國會授權于丹州議會相關立法權后接納伊刑法。
由聯邦法院裁定為準
由此可見,在通過伊刑法這項州級法律時,丹州議會是沒有相關立法權,以及伊刑法是違反聯邦法律的。而且伊刑法是否違反我國最高法律,即聯邦憲法,還需在法庭被挑戰后由聯邦法院裁定為準。
所以說,在伊刑法課題上,丹州議會已經“越權”(ultra vires)和違反聯邦法律,甚至違反聯邦憲法,同時藐視丹州議會和國會的威信和誠信。
在1993年,丹州議會違法通過但不能執行伊刑法,22年后的今天,再對該法案進行修改或重提,重覆違法,還口口聲聲說非穆斯林不應該反對伊刑法,因為伊黨在22年前已通過該項法律。再者,有伊黨立法議員揚言放眼在馬六甲、彭亨、柔佛、登嘉樓,霹靂和吉打等州屬落實伊刑法。
伊黨此等目無法紀之舉,是濫用丹州議會三分二多數席的優勢和立法議員的身分,同時濫用議會和法律程序,一而再,再而三違法、包庇違法、繼續違法和鼓勵違法。
立法議員的職責是在合法的情況下,通過以民為本和惠民的“合法”法律。伊黨丹州立法議員的耀武揚威,將產生信心危機,試問國民如何信任立法機構和立法議員?
立法議員必須在議會內以及統治者面前宣誓捍衛聯邦憲法和法律的職責,而宣誓書內容是取自聯邦憲法條文。立法議員所享受的身分、地位、尊重和重重法律允許的好處,皆是憲法賦予的。伊黨丹州立法議員的舉動形同忘本,如果沒有憲法和法律,哪來伊黨立法議員在丹州議會內耀武揚威?
巫統不能支持伊黨違憲
另者,伊黨也利用伊刑法課題,企圖代替巫統在政治上的角色和領導地位。
如果伊黨成功運用伊斯蘭考量在丹州議會和國會影響和威逼巫統議員附和與就範,那么伊黨頓時成為伊斯蘭社會中的佼佼者,超越巫統,在宗教角度和政治理解上,巫統已屈居伊黨之下。同時,穆斯林票源將會流向伊黨,非穆斯林票源會對巫統失望而流失。
如果伊黨在國會得逞通過伊刑法,那么日后,伊黨同樣可以利用伊斯蘭考量再度驅使巫統在其他領域附和以及認同伊黨的提議或立場。屆時,巫統的權威、決策傾向、領導佼佼者的形象,豈非要看伊黨如何再運用伊斯蘭考量而定?
願意看伊黨臉色做人?
如果巫統真的在國會支持伊黨的伊刑法私人法案,那么巫統如何繼續在政治上呼風喚雨,權威的統領各方政治諸侯呢?難道巫統願意處處看伊黨的臉色做人?
任何政治決策必須取決于法律、民意以及社會和諧等等考量。伊刑法已在非穆斯林社會產生恐懼和不安。況且,對于伊刑法的執行,獨立民調顯示超出80%被詢問的穆斯林國民認為,解決丹州水災比倉促執行伊刑法更為重要。
除了巫統還未表態在國會是何立場,國陣所有的12個成員黨已異口同聲在記者招待會表明反對在國會通過伊黨的伊刑法。
基于此,巫統不應該在國會支持伊黨的伊刑法私人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