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訊)在過去6年里,反貪污委員會援引2001年反洗黑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法令,扣押了20億令吉的財產,并沒收了涉及貪污行為的3510萬令吉財產。
反貪污委員會在對一個人採取調查行動時,會扣押有關人士的財產,在有關人士定罪后,則會沒收有關財產。
反貪會主席丹斯里阿布卡欣指出,這些貪污得來的財產,包括了現金、房屋、土地、店屋及豪華車等。
沒申報財產可被控
“一旦被證實有罪,這些財產我們都會被充公。”
他接受《每日新聞》訪問時說,這樣一來,當局得以切斷這些人的“生命線”,使得他們無法動用這些財產,所有的財產都會被調查。
他指出,在調查一個人的時候,反貪會可以指示有關人士申報財產,如果后者沒有這么做,這是屬于違法行為,可以在法庭上被控。
他說,如果所呈報財產,有需要解釋的,反貪會會要求他們解釋;但若解釋不清楚而且有許多疑問,那么當局則可以另外採取檢控行動。
2009年至2014年反貪會扣押與沒收涉及貪污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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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 | 沒收 | |
2009年 | RM6,542,519.00 | RM1,465,522.64 |
2010年 | RM60,570,195.36 | RM609,400.00 |
2011年 | RM24,353,072.46 | RM4,887,633.00 |
2012年 | RM43,371,871.78 | RM20,888,531,20 |
2013年 | RM53,323,262.65 | RM4,447,642.00 |
2014年 | RM21,389,934.94 | RM2,828,672.63 |
總數 | RM209,550,856.19 | RM35,127,401,47 |
親臨附近反貪會辦事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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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訊:019 – 6000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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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郵:info@sprm.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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