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擁毒疑犯索賄兼受賄 助理查案官不認罪

(新山24日訊)警隊肅毒組助理查案官被控向擁毒疑犯索賄及受賄兩項罪名不認罪,獲准以1萬令吉保外候審。

被告菲道勿斯(28歲)在新山北警區任職,住在士姑來埔萊花園,今早在新山反貪污法庭被控兩項行賄罪名。

首項控狀指被告于去年6月2日凌晨12時30分,在新山北警區警局裡,向一名男子依斯邁達蘭索取2500令吉賄款,作為不追查一名疑犯擁毒的條件,其違返公務員職責,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6(a)(B)條文,可在同一法令24條文下被定罪。

次項控狀指他于去年6月4日晚上11時,在同一地點從對方領取1900令吉的賄款,作為協助解決擁毒疑犯案件的酬勞,已抵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17(a)條文,並可在24條文下被定罪。

兩項罪名一旦成立,被告可面對不超過20年監禁,以及不少于賄款5倍的罰款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被告否認罪行。代表律師諾西達尤求情時說,被告僅28歲,加上已在警區服務兩年,為求公正,要求此案進入審訊。

代表反貪污委員會的主控官嘉雅法提議每項控狀為1萬令吉保釋金,允許被告保釋在外。

法官莫哈末哈爾達定此案于4月13日過堂,允准被告2項控狀以1萬令吉保外候審。

較早前,被告步入法庭時,用一件黑色大外套遮面,還有一名友人在前掩護,以防樣貌被攝影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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