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國家獨立前制定 煽動法違反言論自由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辯護律師:國家獨立前制定 煽動法違反言論自由

‧阿茲米沙隆挑戰煽動法違憲‧
(布城24日訊)聯邦法院五司今日聆審馬大法律系副教授阿茲米沙隆,挑戰1948年煽動法令4(1)條文違憲的申請。阿茲米沙隆辯護律師拿督馬力英迪斯指出,1948年煽動法令4(1)條文違反聯邦憲法第10(2)條文中,賦予人民言論自由。



他說,煽動法令是在國家獨立前的1948年制定的,它是透過法律修訂委員會修訂成為法令,但有關法令並沒有獲得國會通過,所以它無權限制申請人阿茲米沙隆的言論自由。

“殖民時代的法律並不是由國會制定,而是通過馬來亞聯邦的立法議會所制定。煽動法令4(1)已違反憲法第10(2)條文,因為聯邦憲法已賦予國會特定的權限,在言論自由的原則上制定法律限制。”

馬力英迪斯也認為,1948年煽動法令是在聯邦憲法之下,不是一項有效用和有權限的法令。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聽審此案,另四司是上訴庭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勞勿斯、馬來亞大法官丹斯里祖基菲里、法院法官丹斯里阿都哈密恩邦及丹斯里蘇利雅迪。

總檢察署第二律政司拿督頓馬吉斯陳詞則提到,“國會”應該被理解為具有更廣泛的意義,包括獨立前的一個立法機構。

他說,1948年煽動法令4(1)條文並沒有違反憲法第10(2)條文 ,它是合法及有效的,是一個“合理”的限制。

但馬力英迪斯則反駁說,聯邦憲法已使用兩個不同的術語,即“國會”和“立法機構”來界定這兩個機構,所以沒有必要再做出區分。他也重申,整部煽動法令在聯邦憲法下其實都是無效的,也不能強制執行。”

聯邦法院五司聆畢訴辯方陳詞后,保留判詞,另擇日裁決。

新聞背景:首宗司法挑戰煽動法合法性

申請人阿茲米沙隆于去年9月17日入稟高庭,要求檢討1948年煽動法令第4(1)條文是否符合憲法,並撤銷他所面對的煽動控罪。這也是我國史上首宗透過司法程序,挑戰1948年煽動法合法性的案件。

阿茲米沙隆被指于8月14日在英文網站發表有關題為“民聯受促以霹靂危機的途徑加速結束雪州僵局”(Take Perak crisis route for speedy end to Selangor impasse,Pakatan told)的文章,而于9月2日被控上庭。控狀指他抵觸1948年煽動法令第4(1)(b)條文,他否認有罪,獲准以5000令吉及1人保外候審。

在交替控狀下,他被控在相同時間和地點,發表煽動性言論,抵觸煽動法令第4(1)(c)條文。

在此條文下,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和監禁最高3年。


*本網站有權刪除或封鎖任何具有性別歧視、人身攻擊、庸俗、詆毀或種族主義性質的留言和用戶;必須審核的留言,或將不會即時出現。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