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姐妹遇害案.謀殺獲修改誤殺罪 被告認罪下月判

(亞羅士打26日訊)“三姐妹遇害案”今日在高庭過堂,原本被控謀殺罪的被告莫哈末法伊斯,獲控方修改控狀改為誤殺罪后,改口認罪。法庭將于4月9日判決。

控方基于被告犯下的罪行不足以構成刑事法典第302(謀殺)罪,決定修改控狀,改控被告于2013年11月29日約晚上11時30分,在吉北打惹甘榜亞羅士寧邦荒野誤殺諾莎菲卡。抵觸刑事法典第304(a)誤殺條文,罪成可被判最高30年監禁,另加罰款。

死者多處瘀傷

驗尸報告指死者死因是溺斃,身上有8道瘀傷及刮痕,眼旁瘀傷、前額及鼻子有刮痕、左耳后瘀傷、胳膊處有刮痕、身體有刮痕、背部旁有瘀傷、私處外側瘀及處女膜有瘀傷及刮痕。

案情顯示,死者與二妹諾依再蒂及小妹布德里努魯(3歲),在2013年11月29日約晚上7時30分,乘上父親的摩哆出門,告訴父母欲前往格蘭找朋友,卻遲遲未歸。

被告被捕后曾告訴警方,他曾焚燒死者的運動褲,警方遂跟著被告指示尋獲證物。

主控官沙林今日向法庭呈上10項證據,包括報案書、21張發現尸體的現場照、98張驗尸照、33張被告被帶到火燒證據的現場照、4張火燒證據現場近照、火燒證據報案書、驗尸報告、兩個被燒的拉鏈碎片、被燒運動服及死者父母親供詞。

此案司法專員為朱家昇。

副檢司:刑罰應與罪行同等

沙林副檢察司希望法庭在宣判此案時,判處被告與罪行同等的刑罰。

他指出,國會已修改條文,誤殺罪罪成者的監刑從20年改為30年。

他認為,即使被告認罪,也不等于被告可自動獲得減刑。

“根據控狀,死者身上有多處傷痕,證明被告使用暴力,曾企圖毀滅證據,威脅他人,企圖逃避罪行。”

他認為,法庭應判與罪行同等的刑罰,教訓被告及給公眾警惕,並衡量公眾及個人利益。

辯護律師莫汗努丁則說,被告已認罪,省下不少時間及堂費,再加上被告是家中長子,是父母的希望,希望可獲法庭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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