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新田再撤除2中委‧法律界:葉撤除4人職務 或藐視法庭可判監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葉新田再撤除2中委‧法律界:葉撤除4人職務 或藐視法庭可判監

(吉隆坡26日訊)法律界分析,董總主席葉新田先后撤除2名董總常委及2名董總中委的做法,不但違反章程,也有藐視法庭之嫌,甚至可能導致坐牢。



《中國報》探悉,目前國內未有一個團體發生類似董總的領導危機,以致鬧上法庭的個案。

可靠消息也指出,葉新田今日會就法庭日前的判決提出上訴;不過,在上訴期間,葉新田仍需在21天內(最遲4月9日之前)召開會議,以解散及重新複選第29屆董總中央常務委員會。

有關受訪法律人士補充,若葉新田在4月9日之前上訴得直,他便可取消開會,即不用解散也不需重新複選第29屆董總中央常務委員會。反之,葉新田還是要遵照高庭諭令開會,否則,有違抗庭令及藐視法庭之嫌。



傅振荃要求收回

高庭于本月20日駁回葉新田(申請人),挑戰秘書長傅振荃發出的召開中委會特別會議通知信內的兩項議案是否合法的申請后,葉新田先撤除2名改革派常委莊俊隆及鍾偉賢,接著撤除2名董總中委,即砂州董聯會署理主席劉天亮及柔州董聯會總務鍾偉賢。

依據董總章程5.3.1條文,主席可從中委中,另委不超過3位組成中央常務委員會,但董總章程沒有任何條文賦予主席權力,可以撤銷包括其委任在內的任何一位常委職務。

董總章程5.3.2條文清楚規定,任何常委職位空缺填補或暫代,須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從中央委員之中選出,但這權力不在主席權限內。

18名改革派董總中委之一傅振荃說,他們會繼續透過法律途徑,要求葉新田收回撤除4人的決定。

鍾偉賢促收回撤職決定

遭撤除董總常委及中委職務的鍾偉賢于本月26日致函葉新田,要求后者在48小時內收回撤除其職務的決定,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

鍾偉賢在信中引述董總章程第5.2.4條文,即主席可再委任不超過7位熱心華教人士或機構代表為“委任中央委員”(簡稱:委任中委),並由中央委員會接納,唯其中一位必須保留給砂拉越或沙巴“非中委州”之委員出任。

但是,章程沒有任何條文有賦予主席撤換包括主席委任在內的任何一位中央委員職務的權利。撤換中央委員不在主席的權限內,主席無權私自撤除中央委員。

當事人(鍾偉賢)也在信內表明,絕對不同意及服從台端沒有法源依據、獨裁及錯誤的指示,並且堅稱自己仍是合法的第29屆(2013年至2017年)董總中央委員。

葉:所做一切有法律根據

董總主席葉新田說,他所做一切都有法律根據,也會遵守高庭諭令,訂在4月9日召開董總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

詢及他撤除2名董總常委和2名董總中委的理由,他只說,他有他的根據,無需逐一向大家解釋,也無法一一回應每個不同的疑問。

提到葉新田在撤除常委和中委的做法上,不但有違董總章程,也可能面對嚴重的法律后果,葉新田說,他有他的律師,他是聽從律師意見辦事。

談問他是否已正式上訴,當事人有所保留,只答交由律師處理。

據了解,葉新田于本月26日發函給董總中央委員,通知訂于4月9日召開“第29屆董總中央委員會會議”(被撤除的砂州董聯會署理主席劉天亮和柔州董聯會總務鍾偉賢不在信內受邀名單,另委任遞補2人的森州董聯會署理主席張志開與霹靂州董總中委黃亞珠有在名單內)。

當天議程包括討論及通過接納董總主席委任彭志發(作為砂州代表)和李清文為董總中央委員;解散及重新複選第29屆董總中央常務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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