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新田再撤除2中委‧法律界:叶撤除4人职务 或藐视法庭可判监 | 中国报 China Press

叶新田再撤除2中委‧法律界:叶撤除4人职务 或藐视法庭可判监

(吉隆坡26日讯)法律界分析,董总主席叶新田先后撤除2名董总常委及2名董总中委的做法,不但违反章程,也有藐视法庭之嫌,甚至可能导致坐牢。



《中国报》探悉,目前国内未有一个团体发生类似董总的领导危机,以致闹上法庭的个案。

可靠消息也指出,叶新田今日会就法庭日前的判决提出上诉;不过,在上诉期间,叶新田仍需在21天内(最迟4月9日之前)召开会议,以解散及重新复选第29届董总中央常务委员会。

有关受访法律人士补充,若叶新田在4月9日之前上诉得直,他便可取消开会,即不用解散也不需重新复选第29届董总中央常务委员会。反之,叶新田还是要遵照高庭谕令开会,否则,有违抗庭令及藐视法庭之嫌。



傅振荃要求收回

高庭于本月20日驳回叶新田(申请人),挑战秘书长傅振荃发出的召开中委会特别会议通知信内的两项议案是否合法的申请后,叶新田先撤除2名改革派常委庄俊隆及钟伟贤,接着撤除2名董总中委,即砂州董联会署理主席刘天亮及柔州董联会总务钟伟贤。

依据董总章程5.3.1条文,主席可从中委中,另委不超过3位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但董总章程没有任何条文赋予主席权力,可以撤销包括其委任在内的任何一位常委职务。

董总章程5.3.2条文清楚规定,任何常委职位空缺填补或暂代,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从中央委员之中选出,但这权力不在主席权限内。

18名改革派董总中委之一傅振荃说,他们会继续透过法律途径,要求叶新田收回撤除4人的决定。

钟伟贤促收回撤职决定

遭撤除董总常委及中委职务的钟伟贤于本月26日致函叶新田,要求后者在48小时内收回撤除其职务的决定,否则,将采取法律行动。

钟伟贤在信中引述董总章程第5.2.4条文,即主席可再委任不超过7位热心华教人士或机构代表为“委任中央委员”(简称:委任中委),并由中央委员会接纳,唯其中一位必须保留给砂拉越或沙巴“非中委州”之委员出任。

但是,章程没有任何条文有赋予主席撤换包括主席委任在内的任何一位中央委员职务的权利。撤换中央委员不在主席的权限内,主席无权私自撤除中央委员。

当事人(钟伟贤)也在信内表明,绝对不同意及服从台端没有法源依据、独裁及错误的指示,并且坚称自己仍是合法的第29届(2013年至2017年)董总中央委员。

叶:所做一切有法律根据

董总主席叶新田说,他所做一切都有法律根据,也会遵守高庭谕令,订在4月9日召开董总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

询及他撤除2名董总常委和2名董总中委的理由,他只说,他有他的根据,无需逐一向大家解释,也无法一一回应每个不同的疑问。

提到叶新田在撤除常委和中委的做法上,不但有违董总章程,也可能面对严重的法律后果,叶新田说,他有他的律师,他是听从律师意见办事。

谈问他是否已正式上诉,当事人有所保留,只答交由律师处理。

据了解,叶新田于本月26日发函给董总中央委员,通知订于4月9日召开“第29届董总中央委员会会议”(被撤除的砂州董联会署理主席刘天亮和柔州董联会总务钟伟贤不在信内受邀名单,另委任递补2人的森州董联会署理主席张志开与霹雳州董总中委黄亚珠有在名单内)。

当天议程包括讨论及通过接纳董总主席委任彭志发(作为砂州代表)和李清文为董总中央委员;解散及重新复选第29届董总中央常务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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