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土權3家報章誹謗 林冠英勝訴獲賠55萬

(吉隆坡26日訊)高庭今日宣判土著權威組織及3家報章等7造,必須因誹謗檳州首長林冠英,即指控林冠英向新加坡人民行動黨數名資深領袖洩漏國家機密而賠償55萬令吉,並支付6萬令吉堂費。

承審本案的高庭法官拿督諾碧今午發表口頭判詞時說,在考量訴方及答辯方證人的供詞,以及提呈的書面供詞和案例后,她認為土權無法引用他們對林冠英所作出的指控屬一項“公平議論”及“指控雖含誹謗成份卻屬實”等兩項理由提出抗辯。

她說,《馬來西亞前鋒報》和《新海峽時報》也不可引用有關報道可在“受約制特權”下受保護,以及屬“公平議論”等理由來脫身。

法官諭令第一至第三答辯人支付林冠英合共15萬令吉賠償,第四及第五答辯人,以及第六及第七答辯人各賠償20萬令吉予林冠英,並負責合共6萬令吉的堂費。

也是民主行動黨秘書長的林冠英于2012年7月16日入稟高庭,並向土權宣傳局主任羅斯蘭卡欣、土權主席拿督依布拉欣阿里、時任《新海峽時報》集團總編輯賽納德利、持有《新海峽時報》的新海峽時報媒體(馬)私人有限公司、《馬來西亞前鋒報》集團總編輯拿督阿茲依沙,及持有《馬來西亞前鋒報》的馬來前鋒(馬)有限公司索償1500萬令吉。

《新海峽時報》、《馬來西亞前鋒報》及《每日新聞》星期刊是于2011年10月2日,引述羅斯蘭卡欣的談話,指林冠英與商人卡里姆拉哈山、莫哈末阿茲曼,曾于2011年8月份,與新加坡行動黨數名資深領袖聚餐,影射他們洩漏國家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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