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一口氣呈7法案 反恐法未審先扣2年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內政部一口氣呈7法案 反恐法未審先扣2年

採訪陣容
報導:徐健華、張曉真、甘安琪、黃治振
攝影:連利元
(吉隆坡30日訊)為了全面對抗來自國內外的恐怖主義威脅,內政部長拿督斯里阿末扎希今天一口氣提呈2項全新法案,及修正5項現有法案;新法案授權執法當局扣留嫌犯59天,未審先扣可長達2年,或限制居留達5年。



兩項提呈一讀的新法案,是2015年防範恐怖主義法案(POTA),以及2015年對抗外國恐怖主席特別措施法案。

2015年防恐法案授權警方在無需申請逮捕令的情況下,扣留恐怖主義活動嫌疑犯長達21天。

接著,警方必須在扣留的首7天內諮詢總檢察長的看法,只要后者有足夠證據可扣留嫌犯,當局將展開聽證會,而推事庭必須再延扣嫌犯38天。



換言之,防恐法案賦權當局權力扣留嫌犯59天,而未審先扣可達2年,或限制居留達5年。

如有必要,當局可在扣留期滿2年與限制居留滿5年后,再延扣與限制居留嫌犯2年。

須遵從防恐局指示

另外,法案也賦予部長在特定情況下,透過書面(bertulis)委任一名非警員背景的調查官。

法案也闡明,該調查官必須遵從“防恐局”(Prevention of Terrorism Board)的指示執行任務去,包括錄取口供、傳召證人、出示有助于案件調查的文件。

另外,調查官也可以採取主動,致函“防恐局”,要求調查可疑人士。

而為了保障公眾利、證人、證人家屬和朋友的利益,法案允許調查對象可不必當面錄口供。

若不是當面錄取口供,調查官必須告知供證者相關調查內容,以保障公眾利益。

法案也闡明,任何被要求供證者,在供證時態度不合作,他可被判坐牢不超過6個月或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不過,在錄口供期間,供證者獲准讓代表律師陪同;檢控官也可在場協助調查官。

法案也允許部長在符合特定條規下,提供證人費給證人。

元首委“防恐預防局”成員

POTA法案也允許成立“防恐預防局”,成員皆由國家元首委任,包括主席和副主席。

據悉,主席人選須擁有至少15年的法律經驗,成員人數必須是3至6人,每人任期不能超過3年,且最多可重新委任一次。

期間,國家元首可隨時取消委任,成員也可隨時向國家元首提出辭呈。

法案也賦予該局權力,扣留嫌犯2年,或最高5年的限制居留令。

屆時,這些居留者必須戴上電子偵察系統,任何違反限制居留條件的人士,可被監禁2至10年。

法案指出,居留者也必須定時前往臨近的警局報到,若破壞電子偵察器,也算違法,罪成將監禁不超過3年,且還需賠償。

一旦期滿,扣留者需前往臨近警局要求解除電子偵察系統。

合法政治活動不受對付

POTA法案闡明,任何人不會因“政治信仰和政治活動”而在此法案下受到對付。

所謂的“政治信仰和政治活動”,意指合法的政治活動,如根據黨章進行的活動、處理黨事務、黨員給政黨的貢獻等。

另外,法案闡明,“防恐預防局”所做出的一切決定不能被帶上法庭挑戰或申請司法檢討。

法案指出,所謂“司法檢討”的指定法律程序是,申請禁令、人身保護令等。

該法案也闡明,若囚犯在第13(1)條款下服刑,同時其扣留期也被延長了,換言之,這名囚犯必須在服刑期滿后,再繼續被扣留。

法案指出,一名受限制居留令約束的人士,只能在指定範圍內活動,如特定州屬、縣、城市和鄉區,不能遷居,除非他獲得州總警長的書面同意,即使上網也必須獲得批准。

若被限制拘留的人士與別人竄通違法,可被監禁2至10年。

律師可陪供證者錄供

POTA法案闡明,調查官允許在錄口供期間,供證者可讓代表律師陪同,但調查官前往監獄或扣留室,與案件相關者進行調查時,供證者的代表律師則需止步。

調查官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向“防恐預防局”提呈調查報告,若發現有充足理由證明嫌犯是支持或參與恐怖主義行動的人士,當局需採取進一步行動(即扣留嫌犯2年,或最高5年的限制居留令);若是發現嫌犯是無辜的,就會在釋放有關人士。

另外,法案闡明,“防恐預防局”在第13(1)條文下,只要當局認為有必要,它們有權隨時取消扣留期和限制拘留。

儘管如此,“取消扣留期”的決定不會影響該局日后再扣留有關人士。

被捕者不能申請保釋

POTA法案闡明,任何被警方援引此法案逮捕的人士,不能申請保釋。

再者,任何遭拘留約束的人士,他們的姓名會被記錄下來;一旦他們的扣留期滿或被“取消扣留”后,註冊官就需立即為他們從名單除名。

期間,在未獲得警區主任的同意下,限制居留者不能與其他限制居留者“聊天”或“交朋友”,除非能證明他不知道對方也是一名限制居留者。

法案也闡明,限制居留者被列入名單后,如果再次犯錯,其扣留期將從最高刑罰的期限翻倍,同時也會被鞭笞。

2015年防範恐怖主義(POTA)

◆可未審先扣。
◆被扣者不能申請保釋。
◆被扣者不能申請司法檢討。
◆如有必要,當局可無限期延長扣留嫌犯2年。
◆有鑑於公眾利益,調查官可不必當面向證人錄取口供。
◆由國家元首委任“防恐局”成員。
◆被限制居留的人士必須戴上電子偵察系統。
◆允許供證者獲律師陪同下,錄取口供。
◆部長可委任一名不是警員身分的調查官。
◆任何人不會因“政治信仰和政治活動”而受到對付。

2015年對抗在國外恐怖主義特別措施

◆對付任何國籍人士,且國內外通用。
◆人民出國涉恐怖活動可被凍結或撤銷護照。
◆扣留外國公民的旅遊文件,阻他離境涉恐。

2015年防範罪案(修正)法案

◆被捕者7天內需檢控。
◆確保沒有人會因為“政治信仰或政治活動”而遭逮捕或扣留。

2015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

◆參與恐怖組織、培訓或通過大馬前往參與恐怖組織,最高監禁30年。
◆以旅遊之名從大馬出發、轉站或來馬參與恐怖組織的國內外人士,最高監禁30年。
◆參與或協助恐怖活動如製作炸彈,最高監禁30年。

2015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案

◆英勇指證的民眾獲懸賞最高1萬令吉。
◆可要求保外候審人士佩戴電子監控器。

2015年監獄(修正)法案

◆警局和法庭建築內增設扣留室,扣留恐怖分子。

2015年國家保安(特別措施)修正案

◆社交媒體、YouTube、電郵、手機和短訊等監聽情報可作呈堂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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