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一口氣呈7法案 反恐法未審先扣2年
採訪陣容
報導:徐健華、張曉真、甘安琪、黃治振
攝影:連利元
(吉隆坡30日訊)為了全面對抗來自國內外的恐怖主義威脅,內政部長拿督斯里阿末扎希今天一口氣提呈2項全新法案,及修正5項現有法案;新法案授權執法當局扣留嫌犯59天,未審先扣可長達2年,或限制居留達5年。
兩項提呈一讀的新法案,是2015年防範恐怖主義法案(POTA),以及2015年對抗外國恐怖主席特別措施法案。
2015年防恐法案授權警方在無需申請逮捕令的情況下,扣留恐怖主義活動嫌疑犯長達21天。
接著,警方必須在扣留的首7天內諮詢總檢察長的看法,只要後者有足夠證據可扣留嫌犯,當局將展開聽證會,而推事庭必須再延扣嫌犯38天。
換言之,防恐法案賦權當局權力扣留嫌犯59天,而未審先扣可達2年,或限制居留達5年。
如有必要,當局可在扣留期滿2年與限制居留滿5年後,再延扣與限制居留嫌犯2年。
須遵從防恐局指示
另外,法案也賦予部長在特定情況下,透過書面(bertulis)委任一名非警員背景的調查官。
法案也闡明,該調查官必須遵從“防恐局”(Prevention of Terrorism Board)的指示執行任務去,包括錄取口供、傳召證人、出示有助於案件調查的文件。
另外,調查官也可以採取主動,致函“防恐局”,要求調查可疑人士。
而為了保障公眾利、證人、證人家屬和朋友的利益,法案允許調查對象可不必當面錄口供。
若不是當面錄取口供,調查官必須告知供證者相關調查內容,以保障公眾利益。
法案也闡明,任何被要求供證者,在供證時態度不合作,他可被判坐牢不超過6個月或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不過,在錄口供期間,供證者獲准讓代表律師陪同;檢控官也可在場協助調查官。
法案也允許部長在符合特定條規下,提供證人費給證人。
元首委“防恐預防局”成員
POTA法案也允許成立“防恐預防局”,成員皆由國家元首委任,包括主席和副主席。
據悉,主席人選須擁有至少15年的法律經驗,成員人數必須是3至6人,每人任期不能超過3年,且最多可重新委任一次。
期間,國家元首可隨時取消委任,成員也可隨時向國家元首提出辭呈。
法案也賦予該局權力,扣留嫌犯2年,或最高5年的限制居留令。
屆時,這些居留者必須戴上電子偵察系統,任何違反限制居留條件的人士,可被監禁2至10年。
法案指出,居留者也必須定時前往臨近的警局報到,若破壞電子偵察器,也算違法,罪成將監禁不超過3年,且還需賠償。
一旦期滿,扣留者需前往臨近警局要求解除電子偵察系統。
合法政治活動不受對付
POTA法案闡明,任何人不會因“政治信仰和政治活動”而在此法案下受到對付。
所謂的“政治信仰和政治活動”,意指合法的政治活動,如根據黨章進行的活動、處理黨事務、黨員給政黨的貢獻等。
另外,法案闡明,“防恐預防局”所做出的一切決定不能被帶上法庭挑戰或申請司法檢討。
法案指出,所謂“司法檢討”的指定法律程序是,申請禁令、人身保護令等。
該法案也闡明,若囚犯在第13(1)條款下服刑,同時其扣留期也被延長了,換言之,這名囚犯必須在服刑期滿後,再繼續被扣留。
法案指出,一名受限制居留令約束的人士,只能在指定範圍內活動,如特定州屬、縣、城市和鄉區,不能遷居,除非他獲得州總警長的書面同意,即使上網也必須獲得批准。
若被限制拘留的人士與別人竄通違法,可被監禁2至10年。
律師可陪供證者錄供
POTA法案闡明,調查官允許在錄口供期間,供證者可讓代表律師陪同,但調查官前往監獄或扣留室,與案件相關者進行調查時,供證者的代表律師則需止步。
調查官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向“防恐預防局”提呈調查報告,若發現有充足理由證明嫌犯是支持或參與恐怖主義行動的人士,當局需採取進一步行動(即扣留嫌犯2年,或最高5年的限制居留令);若是發現嫌犯是無辜的,就會在釋放有關人士。
另外,法案闡明,“防恐預防局”在第13(1)條文下,只要當局認為有必要,它們有權隨時取消扣留期和限制拘留。
儘管如此,“取消扣留期”的決定不會影響該局日後再扣留有關人士。
被捕者不能申請保釋
POTA法案闡明,任何被警方援引此法案逮捕的人士,不能申請保釋。
再者,任何遭拘留約束的人士,他們的姓名會被記錄下來;一旦他們的扣留期滿或被“取消扣留”後,註冊官就需立即為他們從名單除名。
期間,在未獲得警區主任的同意下,限制居留者不能與其他限制居留者“聊天”或“交朋友”,除非能證明他不知道對方也是一名限制居留者。
法案也闡明,限制居留者被列入名單後,如果再次犯錯,其扣留期將從最高刑罰的期限翻倍,同時也會被鞭笞。
2015年防範恐怖主義(POTA)
◆可未審先扣。 2015年對抗在國外恐怖主義特別措施 ◆對付任何國籍人士,且國內外通用。 2015年防範罪案(修正)法案 ◆被捕者7天內需檢控。 2015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 ◆參與恐怖組織、培訓或通過大馬前往參與恐怖組織,最高監禁30年。 2015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案 ◆英勇指證的民眾獲懸賞最高1萬令吉。 2015年監獄(修正)法案 ◆警局和法庭建築內增設扣留室,扣留恐怖分子。 2015年國家保安(特別措施)修正案 ◆社交媒體、YouTube、電郵、手機和短訊等監聽情報可作呈堂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