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行为列刑事罪 罪成监30年罚款
(吉隆坡30日讯)内政部在2015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中,将所有参与恐怖组织活动、培训或通过大马前往参与恐怖组织的行为,都被列为刑事罪,一旦罪成可面临最高监禁30年及罚款。
这项法案旨在修正刑事法典(574法案),将增设第130FA、130FB、130JA、130JB、130JC、130JD及130TA条文,并修正第130J条文。
内政部副部长拿督旺朱乃迪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5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一读;法案第130FA条文说明,参与恐怖行动、接受恐怖组织训练及执行指令者,及任何同意参与恐怖行为或协助安排、执行恐怖活动如制作炸弹及致死装置者等,将面对高达30年的监禁及罚款。
“第130FB条文阐明,凡是出现在海内外恐怖组织培训基地的人士,将面对高达10年的监禁及罚款。”
法案中的第130JA条文阐明,以旅游之名从大马出发、转站或来马参与恐怖组织活动的国内外人士,可面对最高监禁30年及罚款。
法案中的第130JB条文指出,持有、保管、监控、供应、展示、分发或销售与恐怖组织有关的物件或权利者,将面对不超过7年监禁、罚款及充公所属恐怖组织物件。
“上述‘物件’包括存恐怖主义相关的刊物、视频、旗帜、徽章、或任何印有恐怖行动或意识形态的物品。”
充公涉及交通工具
在2015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中的第130JC条文阐明,蓄意创建、装配、传送、派遣或保留任何相信用以促进恐怖组织,或进行恐怖活动的交通工具,牴触者可面临不超过30年监禁、罚款及充公所属的运输工具。
法案中的第130JD条文指出,参与恐怖活动的准备工作、蓄意参与或协助他人参与恐怖活动者,将面对不超过7年监禁及罚款。
“第130TA条文显示,1954年犯规者强制报到法令、刑事程序法典第173A、293及294条文,在第VIA章下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