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行為列刑事罪 罪成監30年罰款

(吉隆坡30日訊)內政部在2015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中,將所有參與恐怖組織活動、培訓或通過大馬前往參與恐怖組織的行為,都被列為刑事罪,一旦罪成可面臨最高監禁30年及罰款。

這項法案旨在修正刑事法典(574法案),將增設第130FA、130FB、130JA、130JB、130JC、130JD及130TA條文,並修正第130J條文。

內政部副部長拿督旺朱乃迪今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2015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一讀;法案第130FA條文說明,參與恐怖行動、接受恐怖組織訓練及執行指令者,及任何同意參與恐怖行為或協助安排、執行恐怖活動如製作炸彈及致死裝置者等,將面對高達30年的監禁及罰款。

“第130FB條文闡明,凡是出現在海內外恐怖組織培訓基地的人士,將面對高達10年的監禁及罰款。”

法案中的第130JA條文闡明,以旅遊之名從大馬出發、轉站或來馬參與恐怖組織活動的國內外人士,可面對最高監禁30年及罰款。

法案中的第130JB條文指出,持有、保管、監控、供應、展示、分發或銷售與恐怖組織有關的物件或權利者,將面對不超過7年監禁、罰款及充公所屬恐怖組織物件。

“上述‘物件’包括存恐怖主義相關的刊物、視頻、旗幟、徽章、或任何印有恐怖行動或意識形態的物品。”

充公涉及交通工具

在2015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中的第130JC條文闡明,蓄意創建、裝配、傳送、派遣或保留任何相信用以促進恐怖組織,或進行恐怖活動的交通工具,牴觸者可面臨不超過30年監禁、罰款及充公所屬的運輸工具。

法案中的第130JD條文指出,參與恐怖活動的準備工作、蓄意參與或協助他人參與恐怖活動者,將面對不超過7年監禁及罰款。

“第130TA條文顯示,1954年犯規者強制報到法令、刑事程序法典第173A、293及294條文,在第VIA章下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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