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安(特别措施)修正案 警截获信息可纳证据 | 中国报 China Press

国家保安(特别措施)修正案 警截获信息可纳证据

(吉隆坡30日讯)内政部今天提呈的2015年国家保安(特别措施)修正法案中,授权将警员所截获任何形式的通讯文件和信息,都可纳为证据。



内政部副部长拿督旺朱乃迪今日向国会提呈该修正法案一读;法案说,执法当局所截获的任何通讯文件和信息,在获得主控官认可后,都可呈交上庭作为证据,这包括社交媒体、YouTube、电邮、手机和短讯等监听情报。

“一旦主控官承认上述证据后,这已成为最终的证据。而警方没有责任或义务,公开所截获的文件和信息的方式或方法,以及所需跟踪的人士等。”

法案阐明,当局所截获任何形式的通讯文件和信息,无论是以何种语言叙述,或已翻译成马来文或英文,都可成为证据。



法案也会修改第14条文,让控方在调查开始后的7天内,向法庭提出要求保护证人身分的申请;若被法庭拒绝,控方可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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