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安(特別措施)修正案 警截獲信息可納證據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國家保安(特別措施)修正案 警截獲信息可納證據

(吉隆坡30日訊)內政部今天提呈的2015年國家保安(特別措施)修正法案中,授權將警員所截獲任何形式的通訊文件和信息,都可納為證據。



內政部副部長拿督旺朱乃迪今日向國會提呈該修正法案一讀;法案說,執法當局所截獲的任何通訊文件和信息,在獲得主控官認可後,都可呈交上庭作為證據,這包括社交媒體、YouTube、電郵、手機和短訊等監聽情報。

“一旦主控官承認上述證據后,這已成為最終的證據。而警方沒有責任或義務,公開所截獲的文件和信息的方式或方法,以及所需跟蹤的人士等。”

法案闡明,當局所截獲任何形式的通訊文件和信息,無論是以何種語言敘述,或已翻譯成馬來文或英文,都可成為證據。



法案也會修改第14條文,讓控方在調查開始后的7天內,向法庭提出要求保護證人身分的申請;若被法庭拒絕,控方可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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