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權移民局總監 吊銷涉恐者證件

(吉隆坡30日訊)內政部為2015年對抗在國外恐怖主義特別措施法案提呈一讀,以賦予移民局總監權力,吊銷或取消任何支持或涉及恐怖主義行動者的離境和入境護照或身分證件。

這項法案適用于任何國籍的公民,只要是在大馬範圍以外犯罪,就等同于在大馬犯罪,這項法案在國內外通用。

法案闡明,它適用于任何支持或參與恐怖主義行動的人士,尤其是要來馬、前往他國及把大馬視為轉接站者。

這項由內政部長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提呈一讀的法案,允許只要警察總長要求,移民局總監有權作出上述決定。

法案闡明,移民局總監必須把吊銷或取消來馬護照的決定,告知當事人。

不過,法案也允許當事人向移民局總監上訴,要求撤回當局的決定。

法案指出,若當事人來馬的護照被吊銷后,還以臨時證件入境大馬,他將被監禁長達2年。

法案也賦予部長權力,即只要警察總長要求,他可命令有關人士把護照和身分證件交由當局保管14天,以避免該人士前往外國進行恐怖活動。

屆時,警官將遵照部長指示,暫時保管有關人士的護照。

被判監禁2年

根據法案,若當事人沒立即交出護照和身分證件,或原本護照已被吊銷,但還擁有臨時入境證件,皆算犯罪,罪成可被判監禁長達2年。

另外,若警察總長懷疑有人要遠赴國外支持或參加恐怖活動,他可分別向移民局總監及部長要求,吊銷有關人士的護照及下令交出護照,以避免有關人士去犯罪。

法案闡明,只有檢控官書面申請,才能做出提控。

此外,此法案闡明不會動用到1954年報到法令及刑事程序法典第173A,293及29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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