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行为良好获担保 犯案严重不可释放
(吉隆坡30日讯)内政部今日提呈2015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案,以禁止任何被控犯下严重罪行或家庭暴力者,虽然获得行为良好的担保(a bond of good behaviour),但依然不可在有条件或无条件下被释放。
法案说,这旨在修正刑事程序法典(593法令)第294条文,并加入新条款,同时也修正2012年刑事程序法典法令(修正案)(A1431法令)。
法案修改593法令第294条文及加入新条款,禁止任何被控犯下严重罪行或家庭暴力者因行为良好担保,或者在有条件及无条件之下被释放。
内政部副部长拿督旺朱乃迪今日向国会提呈2015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案一读;该法案也在593法令中加入265A、265B及265C条文,通过特殊程序保护证人的证词,以便解决证人因担心一旦身份分曝光会影响自身安全而不愿意在庭上供证的问题。
接纳专家提供证据
法案阐明,任何由专家提供有关有组织犯罪集团活动、组织结构、礼仪、庆典、徽章、特征等方面的报告或证明,都需被接纳为证据。
“为了遏制日益增加的罪案,该修正案允许公众一旦掌握任何人有意图或正在进行违反刑事法典或其他法令行为的情报,可向警方提供相关资讯。”
法案说明,有关修正包括为593法令加入新条文,指若其他法令规定某些罪行属可逮捕罪行,在刑事法典下的有关罪行也属可逮捕罪行。
被告缺庭法庭不可判死刑
在2015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案下,若被告在审讯前或期间逃跑,法庭可以在被告缺席下继续审讯及下判,但不可判决对方死刑、终生监禁或无期徒刑。
法案也授权给部长,以代替法庭,奖赏逮捕罪犯的英勇人士,有关奖赏从不超过100令吉,将提高至不少过100令吉及不超过1万令吉。
另外,该法案规定安装电子监控设备需填写特定表格。
在这法案下,检察官能在第98条文下申请案件,以及在117条文下的延扣申请案件。
法案阐明,一旦扣押的财产已被处置或不能跟踪,被告就需被罚款;被推事庭指示出售的扣押财产,该法案允许有关售卖在先决条件下通过公开拍卖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