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行為良好獲擔保 犯案嚴重不可釋放
(吉隆坡30日訊)內政部今日提呈2015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案,以禁止任何被控犯下嚴重罪行或家庭暴力者,雖然獲得行為良好的擔保(a bond of good behaviour),但依然不可在有條件或無條件下被釋放。
法案說,這旨在修正刑事程序法典(593法令)第294條文,並加入新條款,同時也修正2012年刑事程序法典法令(修正案)(A1431法令)。
法案修改593法令第294條文及加入新條款,禁止任何被控犯下嚴重罪行或家庭暴力者因行為良好擔保,或者在有條件及無條件之下被釋放。
內政部副部長拿督旺朱乃迪今日向國會提呈2015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案一讀;該法案也在593法令中加入265A、265B及265C條文,通過特殊程序保護證人的證詞,以便解決證人因擔心一旦身份分曝光會影響自身安全而不願意在庭上供證的問題。
接納專家提供證據
法案闡明,任何由專家提供有關有組織犯罪集團活動、組織結構、禮儀、慶典、徽章、特徵等方面的報告或證明,都需被接納為證據。
“為了遏制日益增加的罪案,該修正案允許公眾一旦掌握任何人有意圖或正在進行違反刑事法典或其他法令行為的情報,可向警方提供相關資訊。”
法案說明,有關修正包括為593法令加入新條文,指若其他法令規定某些罪行屬可逮捕罪行,在刑事法典下的有關罪行也屬可逮捕罪行。
被告缺庭法庭不可判死刑
在2015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案下,若被告在審訊前或期間逃跑,法庭可以在被告缺席下繼續審訊及下判,但不可判決對方死刑、終生監禁或無期徒刑。
法案也授權給部長,以代替法庭,獎賞逮捕罪犯的英勇人士,有關獎賞從不超過100令吉,將提高至不少過100令吉及不超過1萬令吉。
另外,該法案規定安裝電子監控設備需填寫特定表格。
在這法案下,檢察官能在第98條文下申請案件,以及在117條文下的延扣申請案件。
法案闡明,一旦扣押的財產已被處置或不能跟蹤,被告就需被罰款;被推事庭指示出售的扣押財產,該法案允許有關售賣在先決條件下通過公開拍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