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喜歡看美少女戰士,月野兔要懲罰壞人時,都會說“我要替月行道,警惡懲奸”然后就把惡魔壞人殲滅了。
所謂替“月”行道,就是引用替“天”行道比喻來代替“上天”主持公道,而基于月野兔來自月球,才換作代替“月亮”懲罰壞人。
無論如何,在我的認知裡,替天行道就和採取私刑沒兩樣,講的就是法律對付不了的,就用私刑讓壞人得到應得懲罰。
然而替天行道或私刑在文明、法制的國家必然存有爭議性,因為在司法體制下,只有法律能把一個人定罪,“嫌犯”不允許用法律以外的方式被處置。
我相信,每個人都有極度痛恨一個人的時候,那個人可能對你或你的至親做出了十惡不赦的事,恨到你想把對方碎屍萬段。
可是,替天行道,是被鼓勵的嗎?你有權利濫用私刑去對付你認為該死的人嗎?
令人遺憾的是,本地竟有一名著名主持人,肆無忌憚地透過其面子書,鼓勵替天行道的行為。
她因為看不過眼一宗女鋼琴師指控被迷姦毆打案,認為女方“明顯”在誣告,旨在避開被大耳窿追債,最后呼籲大耳窿替天行道。
她身為一名公眾人物,我認為她的行為是很不負責任的,萬一女方真的被大耳窿“替天行道”,那該主持人是否構成煽動一人去傷害他人的罪名?
有關案件尚在調查中,真相還未大白,即便女方真的有錯,她是否該被大耳窿替天行道?
我不敢說,如果我經歷過一輩子都讓我痛不欲生的事,我還能理智地去否決替天行道這私刑,但至少在我還清醒的時候,我不主張替天行道,我反對替天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