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貪污裁決分期繳罰 採購員上訴駁回

(莎阿南31日訊)高庭今日駁回一名電訊私人有限公司前高級採購人員,因涉嫌貪污41萬5000令吉而被法庭裁決罪名成立案的上訴。

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亞吉維持地庭的刑罰,即是4年監禁和275萬令吉罰款,並喻令被告以分期繳付方式,從4月30日開始,每月償還2萬令吉罰款直到審訊結束。

莫哈末亞吉也批准被告暫緩監禁刑罰,以便被告能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賄賂當供應商

43歲的被告是于2007年8月13日至2008年10月22日期間,在蒲種金鑾花園一家銀行分行,通過自身銀行戶頭,收取一家電訊設備供應商公司逾41萬令吉的賄賂,以便能成為本身的電訊私人有限公司的供應商。

被告因此抵觸1997年反貪污法令第11(c)條文,並可以在相同法令第16條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最高20年或最少14年,不少于相等金額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的罰款。

此案主控官是來自反貪會的諾阿扎副檢察司,而被告代表律師為阿帝木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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