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恐法內長權限應削減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防恐法內長權限應削減

(吉隆坡31日訊)公正黨格拉那再也區國會議員黃基全認為,內政部長在2015年防範恐怖主義法案的權限應被削減,因為后者有權恣意認定任何人就是恐怖分子,或宣布任何組織為恐怖組織。



“恐怖分子有2個元素,即恐怖活動和恐怖組織;2001年反洗黑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法令闡明恐怖組織的定義,在第66B條文下,內長有權依據警方提供的資訊,宣布任何組織為恐怖組織。”

黃基全今早在國會走廊召開記者會說,若防恐法案通過,將提供內長無拘束決定誰是恐怖分子的自由,更何況有關法案允許未審先扣。

他也無法接受,防恐法案第9(1)條文闡明,內長有權委任任何人作為處理所有防恐法案案件的調查官。



他因此建議,有關鑑定恐怖組織以及委任調查官的權限,應轉移至國家元首委任的防恐局,並要求防恐局擁有完全獨立和自身預算,就像香港的廉政公署。

“你不能夠給他(內長)所有權限,否則他的權限太廣或引發濫權,畢竟他還是一名政治人物,反之應給獨立機構有關權限。”

陪同者還有伊斯蘭黨瓜拉登嘉樓區國會議員拉惹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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