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遭殃受傷 警方勸遠離非法集會

(吉隆坡3日訊)警方促請公眾遠離任何非法集會現場,避免遭殃及受傷,或被誤認為非法集會者,一併被捕!

聯邦后備隊指揮官拿督阿都哈密指出,發生騷亂時,警方被迫採取強硬行動如發射催淚彈,以疏散人群,無法分清參與者和圍觀者。

他接受馬新社訪問時說,身為圍觀者並沒好處,反而危及自身,因此最好遠離集會地點。

他說,政府在憲報上頒佈的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已于2012年4月23日生效,賦予公眾舉辦和平集會的權利,任何在外律允許以外的集會,都屬非法。

他指出,上述法令取代警察法令第27條文,賦權公眾和平集會,但需遵守國家法律所定下的程序和規定。

10天前通知總部

他指出,根據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和平集會的主辦者不需要申請准證,但需要在舉行任何形式集會的10天前,通知相關的警區總部。

“主辦者將通知書送交警區總部后,若集會影響公共秩序,如干擾當地的日常作息,警方將建議主辦者更改集會地點;只要主辦集會的單位不違反法律,就不會出現問題和騷亂,集會將和平收場。”

他指出,警方已鑒定數項驅使一些人參與違法集會原因,包括他們不瞭解集會自由和權利的真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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