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費沒法律地位 消費者拒付商家不能追究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服務費沒法律地位 消費者拒付商家不能追究

獨家報導:余佩妮
(吉隆坡5日訊)律師陳思源指出,由于服務費(Services Charge)沒有法律地位和基礎,即使商家列明收取服務費條款和條件,消費者不願繳付有關服務費,商家也不能就此提出司法追究。



“同樣的,我國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商家不可收取服務費,意即這個行為(收服務費)是不犯法,而消費人也沒有法律義務繳交服務費。”

他勸吁不滿商家收取服務費的公眾,由于法律沒有針對服務費的條文,因此應向貿消部或消費仲裁庭投訴,而不是個人通過司法尋求公道。

陳思源今日針對公眾是否可針對不滿商家收取服務費一事,採取司法追究一事,這樣向《中國報》指出。



應先向貿消部投訴

他說,大馬目前法令只明文列出消費稅、政府稅、服務稅、銷售稅等,就是沒有服務費,因此這項費用是沒有法律地位的。

“在刑事來說,一般是由國家作為控方執行,這是為社會利益並且不涉及私人;如果是私人要自作控方,可向法庭申請成為控方,取代主控官的地位。”

他指出,在以上條件下,公眾如果不滿商家收取消費稅,應該先向貿消部投訴,由貿消部調查和採取行動(包括司法行動),公眾(個人)根本不必費時費錢來進行個人訴訟。

“如果公眾要針對服務費以個人方式入秉法庭,甚至可能最終不獲法庭允許。”

另外,律師楊錦成也說,民事法和合同法都沒有提及服務費,服務費在大馬眾法令里顯得地位模糊。

要求制指南管制商家

大馬消費人協會聯合會副會長莫哈末育梳說,服務費不受政府管理,該協會已向政府反映要求設定指南,管制商家們。

“如果消費者不滿意繳付服務費,可以向貿消部投訴,但如果不繳付服務費,有關消費者可能遭商家司法追究發出民事傳票。”

不過,律師陳思源指出,由于服務費沒有法律地位,因此商家無權通過司法向不願繳付服務費的消費者發出民事傳票。

服務費(小費)源自英國

小費起源于18世紀的英國倫敦,當時酒店飯桌中間擺有寫著“保證服務迅速”的碗,顧客將零錢放入碗中,便會得到服務員迅速而周到的服務。

以后這種做法不斷延續擴大,逐漸演變成一種固定用來感謝服務人員的報酬形式,並且在世界多數國家,尤其是歐美國家流行開來。

漸漸的各國付小費額約花費的10%,不少大馬商家則直接把服務費列入收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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