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消部諭令酒店餐館 收服務費須簽勞資合約
(布城6日訊)國內貿易、合作社及消費部秘書長拿督斯里阿利亞斯諭令,即日起,所有酒店和餐館須有資方與員工的勞資合約(CA),才可收取10%服務費(Services Charge),同時需張貼告示牌列明,否則將在3項法令下受對付。
他說,3項法令包括2011年反暴利及價格控制法令,一旦罪成,個人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令吉,或入獄3年,或兩者兼施;公司初犯可被罰款50萬令吉,重犯則罰款100萬令吉。
“在2011年商業事務法令下,執法官員也可在商家涉嫌混淆消費者下援引有關條文,一旦罪成,最高可被罰款10萬令吉。”
他指出,在1999年消費人保護法令下,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令吉。
阿利亞斯今日在布城財政部,與大馬皇家關稅局全國消費組主任拿督蘇柏馬廉召開聯合記者會時,這樣指出。
服務費持續實行
阿利亞斯說,上述有關服務費的指示將持續實行,直至政府和部門制定新政策為止。
“這是貿消部、財政部和人力資源部早前成立的工作小組所作出的決定。”
他坦言,目前我國並沒有針對服務費的相關條文和指南,實行消費稅后出現很多問題,政府有必要針對此課題給予行政指示。
他警告業者,貿消部即日起將針對服務費檢查全國商家,一旦發現有業者違法,將嚴厲對付涉及商家。
阿利亞斯說,大馬是根據全球實踐的方式收取服務費,沒有什么是顯示商家收取這個費用是犯法,但消費者會混淆是否一定要繳付這項費用。
“提供服務者須列明為何要收取服務費和提供了什么服務,這其實是業者和消費者之間的溝通,消費者更要明智的知道自己有什么權利。”
消費者須確保單據正確
蘇柏馬廉說,消費者要確保收取的消費稅單據是正確的,包括一定是12個號碼的消費稅注冊號碼、不可手寫消費稅注冊號碼在預印單據上、不可手寫注明消費稅、不可使用巫英文以外的語文及不能使用銷售稅期間使用的單據。
“至今共有36萬8113商家向關稅局注冊消費稅;實行消費稅至今,關稅局共接獲1617宗投訴,其中40%是有關商家發出的單據問題。”
他指出,根據過去數日取締,執法官員發現有些商家雙重收取消費稅,有些零稅率的物品也列入單據一起征收消費稅;也有商家向消費者收取服務費后不列入單據中一起計算消費稅。
“商家如果涉及上述行為,當局可援引消費稅法令對付商家,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罰款3萬令吉或入獄2年或兩者兼施。”
預印收據10月禁用
蘇柏馬廉說,商家最遲本月30日要全面改用打印消費稅系統的現金收銀機;使用預印收據最后期限是今年9月30日,當局在期限后將採取嚴厲執法行動。
“有關單據一定要列明消費稅的資料,包括消費稅注冊號碼和列明什么貨物有消費稅。”
他指出,執法人員過去數日取締過程中,發現很多商家依舊使用沒有消費稅系統的現金收銀機,業者給予的理由是“已經訂購,但供應商還未送貨來”。
“政府現給予期限,希望這些商家在期限內購置有關設備,尤其是雜貨店和迷你市場,業者不能再以手寫方式發出單據。”
他說,一台設有消費稅系統的現金收銀機价格介于1000至2000令吉,相信是很容易解決的問題。
針對有商家還有很多預印收據一事,他說,商家可以使用至9月30日,但要注明商品征收消費稅與否。
阿利亞斯:接獲2494宗投訴
阿利亞斯說,消費稅實行進入第6天,過去5天人民投訴共有2494宗,主要是針對餐飲、手機預付、收據事項和服務費。
“執法人員共突擊檢查3萬6429間建筑物,發現84宗涉案,調查后開檔調查其中12宗案件。”
他指出,根據過去兩天(4月4日和5日)的數據,顯示針對手機預付消費稅的投訴率下降44%。“但針對物价漲价的投訴則增加至僅4月5日就接獲823宗,其中30%是餐飲、奶粉7%和紙尿片3%。”
他說,針對沒有列明消費稅單據的投訴從347宗(4月4日)增至362宗(4月5日);針對10%服務費投訴則增加111宗,占投訴率4%。
“社交媒體面子書投訴在4月4日共200宗,隔天增至一天230宗;推特則兩天都是226宗。”
4月4日(宗) | 4月5日(宗) | % | 累計總數(宗) |
269 | 181 | 下降33% | 2494 |
投報事項 | 4月4日(宗) | 4月5日(宗) | (上升/下降) |
預付卡征收6%消費稅 | 32 | 21 | 下降34% |
物价漲價 | 28 | 132 | 上升371% |
收據沒有消費稅注冊碼 | 58 | 15 | 下降74% |
征收10%服務費和6%消費稅 | 21 | 7 | 下降67% |
報紙征收6%消費稅 | 0 | 2 | 增加1宗投報 |
服務費征收6%消費稅 | 0 | 3 | 增加3宗投報 |
公共交通征收消費稅 | 0 | 1 | 增加1宗投報 |
其它 | 0 | 0 | - |
“MyKira GST”手機應用程式(檢查物价) | 5萬5597次 |
超出合理价格 | 1萬9387次 |
合理价格 | 1萬756次 |
沒有价格紀錄 | 2萬5454次 |
電話詢問(PGAP) | |
4月4日 | 333通來電 |
4月5日 | 281通來電 |
事項 | 4月4日 | 4月5日 | 累積(4月1日至5日) |
檢查建筑物(間) | 6990 | 7418 | 3萬6429 |
聯合行動(次) | 15 | 10 | 57 |
調查案件(宗) | 11 | 12 | 84 |
發出傳票(21條文)(張) | 45 | 35 | 217 |
注:發出傳票(21條文),要求業者解釋和列出物价起、不符市价或收取服務費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