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和员工协商 合约内容无法律规范
独家报导:薛淑敏
(吉隆坡8日讯)国内律师今日否认劳资合约(CA)规定业者须将所收取的服务费,从中拨出90%给员工,直言目前没有法律规范合约内容,一切由雇主和员工协商。
马中总商会法律委员会主席李素桦律师说,每个雇主和员工制订合约时,都会有不同的合约条文。
她接受《中国报》电访时,促请政府重新检讨业者须有劳资合约,才能收取服务费的政策。
“劳资合约不应由政府插手,政府不了解餐饮业的特殊性,表现好的员工有资格获得更好报酬;若明文规定怎么分,反而对员工不公平,应由雇主决定。”
应制定分给员工比率
李素桦认为,只要餐厅注明有收服务费,及列明交给员工的比率即可,无需透过劳资合约约束。
“小型餐馆员工少,很难成立职工会,派代表协商。”
询及业者指服务费用于支付员工薪金时,她强调,服务费是员工福利,不可与薪金混为一谈。
另外,执业律师黄启斌指出,政府谕令业者须有劳资合约才能收服务费时,应该制订雇主分给员工的比率。
“没有法律规定雇主如何分配服务费那雇主有权自行决定多少是给员工,若雇主仅拨出30%,那就失去服务费精神。”
他说,服务费是顾客给员工的小费,不应拿来支付员工的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