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委會發集體豁免令 沙4團體司法檢討被駁
(吉隆坡8日訊)亞庇高庭今日駁回沙巴4大工商團體,申請司法檢討大馬競爭委員會(MyCC),授予定期船運協議“集體豁免令”(Block Exemption Order)的決定。
競爭委員會發文告指出,亞庇高庭認為申請方的司法檢討要求沒有根據,並指大馬競爭委員會是在2010年競爭法令第8條文下發出該項“集體豁免令”,且委員會也認為該法令第5條文已經滿足條件所需。
4造申請方是沙巴工業聯合會、亞庇中華總商會、沙巴房地產發展商公會及沙巴木材工業公會,它們把大馬競爭委員會列為唯一答辯方。
4造針對競爭委員會發出“集體豁免令”給船運公司,入稟申請司法檢討,要求裁決該委員會是否有權援引大馬競爭法令發出“集體豁免令”。
競爭委員會主席丹斯里西蒂諾瑪在文告中指出,該委員會是根據向業者進行的研究結果,以及與相關利益者及政府單位包括財政部、交通部、貿工部及經濟策劃單位討論后,才發出“集體豁免令”。
她說,該委員會也于去年召開公共聽證會,聽取及綜合利益者的意見。
據瞭解,政府于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實施大馬沿海航運政策,規定只有國內船運公司可經營國內航線,並議價運作,此舉被視為違反2年前在國會通過的大馬競爭法令;但競爭委員會旋即發出該“集體豁免令”,以致這些船運公司繼續享有該作業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