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和員工協商 合約內容無法律規範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僱主和員工協商 合約內容無法律規範

獨家報導:薛淑敏
(吉隆坡8日訊)國內律師今日否認勞資合約(CA)規定業者須將所收取的服務費,從中撥出90%給員工,直言目前沒有法律規範合約內容,一切由雇主和員工協商。



馬中總商會法律委員會主席李素樺律師說,每個雇主和員工制訂合約時,都會有不同的合約條文。

她接受《中國報》電訪時,促請政府重新檢討業者須有勞資合約,才能收取服務費的政策。

“勞資合約不應由政府插手,政府不了解餐飲業的特殊性,表現好的員工有資格獲得更好報酬;若明文規定怎么分,反而對員工不公平,應由雇主決定。”



應制定分給員工比率

李素樺認為,只要餐廳註明有收服務費,及列明交給員工的比率即可,無需透過勞資合約約束。

“小型餐館員工少,很難成立職工會,派代表協商。”

詢及業者指服務費用于支付員工薪金時,她強調,服務費是員工福利,不可與薪金混為一談。

另外,執業律師黃啟斌指出,政府諭令業者須有勞資合約才能收服務費時,應該制訂雇主分給員工的比率。

“沒有法律規定雇主如何分配服務費那雇主有權自行決定多少是給員工,若雇主僅撥出30%,那就失去服務費精神。”

他說,服務費是顧客給員工的小費,不應拿來支付員工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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