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煽动法争议多 法案4内容将修改
(吉隆坡9日讯)2015年煽动法令(修正)法案争议多,政府决定在委员会阶段,修改法案中的4项内容,包括维持法庭的权力,允许被告在煽动罪名下保释。
另外,当局也删除了法案中有关“煽动州属脱离大马的人,其言行将被视为煽动”的条文。
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把此法案提呈国会一读后,朝野议员纷纷表达不满,特别是不可保释的条文。法案内新增的5A条文,禁止致伤他人或破坏财物者保释,以保障公众利益。
议员们指这将让警方的权力过度扩张,践踏我国的司法体制。
为此,法案进入委员会阶段时,内政部决定再次修改法案的部分内容,包括将第4(1A)条文的刑罚,即监禁最少5年,减轻至3年。原本的第4(1A)条文阐明,任何致伤他人或破坏财物者,将被监禁不少过5年及不超过20年,视罪行的严重性而定。
另外,政府也删除母法的第3(1)(b)条文,即任何煽动州属脱离大马的人,其言行将被视为煽动。
法案的第3项修订部分,则阐明进口煽动刊物不会被视为煽动罪;而原本的修订部分说明,当局可以对付任何刊登具煽动性刊物的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