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福利法案一讀‧地方政府殘忍有罪 禁殺野狗

(吉隆坡9日訊)農業與農基工業部長拿督斯里依斯邁沙比里指出,今日提呈國會下議院一讀的動物福利法案闡明,全面禁止地方政府射殺流浪貓狗。

依斯邁沙比里說,一旦國會通過此法案,地方政府如縣議會將被嚴禁以射殺方式控制流浪狗,當局可以依法罰治違例者。

法案闡明,任何違反者一旦定罪,可被罰款不低于2萬令吉、不高于1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依斯邁今日在記者會上,針對地方政府射殺流浪狗與流浪貓,是否受到新法律條文約束的問題,發表上述談話。

“以前,一些地方政府如縣議會,為了節省成本,就射殺流浪狗,目前這種情況已經減少,但這種方式在動物福利法案下是不被允許的,且屬于虐待動物行為,會受到對付。”

依斯邁說,違反動物福利法令者,將面對2萬至10萬令吉罰款,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他說,以前殺人要坐牢,如今殺動物也要坐牢,例如虐待動物致死及讓寵物餓死等等。至于違例者將面對多重的懲罰,須交由法庭判決。

提到飼養動物作為表演活動用途的問題時,依斯邁指出,動物福利法案闡明,相關人士或單位必須向當局申請執照。

動物福利法案預料在5月的國會下議院第2季會議二讀,估計會在今年底在憲報上頒佈。

宗教傳統習俗不受約束

宗教或傳統習俗上的宰殺動物行為,如華人的殺雞,不受法案約束。

依斯邁說,在進行宗教或傳統習俗時進行的宰殺牲畜方式,不受動物福利法案約束。

他以哈芝節宰牲儀式和華人的殺雞方式,不受新法約束,但商家必須遵守當局規定的方式宰殺雞隻。

任何構成虐待動物的定義

1.任何人;

a)殘忍手法來打、踢、故意養胖或恐嚇牠們。

b)任何動物不得過度騎和過度疲勞,除了馬術運動(並符合1997年運動發展法令)。

c)導致,促使或讓動物被利用。

d)任何飼主在囚禁、忽略或疏忽為動物提供食物和水或住所。

e)殘忍導致動物受傷及疼痛。

f)允許動物被禁錮或帶走,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及痛楚。

g)允許動物成為工作工具,導致其受傷或體弱。

h)以各種方式包括割耳朵、剪短尾巴、拔除牙齒及指甲、減少或消除其叫聲。

i)因為迷信而活生生剝皮、燒烤或殺害動物,及導致有關動物飽受痛楚。

j)在動物活生生下剝皮、取牠們油脂或制成動物產品。

k)在河中置放炸藥、電擊或毒藥殺害或捕捉動物。

l)以鐵鏈或繩子捆綁動物的足部。

m)把動物關在條件不足的籠子,以限制其行動。

n)出售因為殘障、飢渴或被虐待而導致飽受痛楚的動物。

o)不合理致使動物殘障、飢渴或被虐待,而導致動物飽受痛楚。

p)讓動物受到傷害及恐懼。

q)蓄意或疏忽導致被病毒感染的動物流浪街頭。

r)蓄意或疏忽導致受傷、沒有能力或患病的動物,死在街頭。

s)以動物作為戰鬥或餌用途。

t)鼓勵或參與射擊動物活動。

u)舉辦、參與或鼓勵虐待動物性質的訓練活動。

無論如何,若動物飼主是在動物福利局指示下,或者為了公眾健康及控制疾病,或者根據自然動物食物鏈讓動物啃食或殺害其他動物,則不會受到法律制裁。

殺害動物

1.任何人不得射殺狗、貓或其他動物。

2.禁止任何殺害動物,除非;

a)人類食用。

b)認證獸醫確認動物患有致命絕症。

c)認證獸醫確認減輕動物痛苦的允許“安樂死”

d)當人類性命受威脅

e)控制動物數量

f)獲得宗教理事會批准,或研究,或教育程序

g)獲得獸醫和專科獸醫決定進行殺死動物

任何違反者,一旦定罪可罰款不低于2萬令吉,不高于1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毒害動物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

a)使用有毒性、毒傷任何動物;

b)讓動物服用藥物至死

禁止以比賽方式造成動物互鬥

1.一個人將構成罪案,若他

a)嘗試或舉辦動物互鬥賽事

b)接受金錢來參加有關賽事

c)宣傳有關動物互鬥賽事

d)向他人提供有關賽事的資訊,以鼓勵他人出席

e)針對動物互鬥賽事進行或接受打賭

f)接受比賽或將出現的狀況打賭

g)參與動物互鬥賽事

h)設計或改裝以便主辦動物互鬥賽事

i)收藏或訓練任何動物來參與互鬥的賽事

j)持有任何場所充動物互鬥的賽事

法案32(2)條文強調,只有在合理及合法權力下,出席有關動物互鬥的賽事或提供播放、展示或擁有動物互鬥賽事的錄影,但此條文不適用于有關動物互鬥錄影是在大馬境外拍攝,或有關錄影的播放是供新聞及紀錄片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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