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天美:防恐法案令人擔憂

搭著近日警察成功逮捕17名計劃搶劫銀行、攻擊警局等疑是恐怖分子的浪潮,《2015年防恐法案》于4月7日凌晨在國會下議院三讀通過,讓部分大馬民眾對國家安全和自我安全放下一百二十個心。

但這個法案究竟真能防範大規模殺傷無辜百姓的行動于未然,還是會淪為政府對付異己的工具,和《1960年內部安全法令》一樣,是許多人會長久辯論卻難以有答案的課題。坦白說,許多法令的出發點大部分時候都立意良善,問題總是出在執行人的立意與心態上。

《2015年防恐法案》最為人詬病之處,不是警方有權扣押他認為意圖傷害大規模無辜百姓之可能惡徒,而是防恐官在警方建議下,可以未經法院審理,有權扣押他認為未來可能犯罪之人兩年,再延押兩年,或無限期。

先看以下例子:2015年3月24日,美國女子Debra Milke因警方強迫認罪而承認殺害4歲兒子,在死牢中度過20年后,因證據不足被法院宣判無罪釋放;2015年1月25日,美國男子Joseph Sledge涉嫌殺人被判終身監禁37年后,因證人做偽證和證據不足,法院宣判他無罪釋放。

扣留權不能過大

舉出美國這些普通刑事案子要說明的是:如果連大家認為司法系統相對完善的美國的普通刑事案件審判,都會因人為疏失和人類劣根性,以致司法體系誤判,難道大馬警察或防恐官就有優于美國司法人員的審判能力,甚至沒經過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在法庭上公開交互盤詰的情形下,不會關錯人?

我贊成如果有一些人或少數人展現出有意進行恐怖活動訊息時,警方應具未審先扣權,畢竟要等警方收集足夠證據,可能已造成挽不回的傷害;但警方的扣留權斷不能過大,例如逾一個月,因為如果長達一個月警方都沒辦法找到證據證明相關人士有不法意圖,那么兩年或無限期的監禁,警方就有辦法找到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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