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长:不影响司法裁决 续辩煽动修正法
(吉隆坡9日讯)国会下议院议长丹斯里班迪卡阿敏,在考量到2015年煽动法令(修正)法案不会影响目前的司法裁决下,故而决定继续辩论此法案,且允许议员讨论相关案情。
此法案今日提呈国会二读,唯行动党蒲种区国会议员哥宾星认为,辩论环节会影响司法判决,因此要求下议院展延辩论。
“例如一些煽动案,法庭已结束审理,只等待判决,我们在这里辩论及结论,会影响司法裁决。”
据悉,尚等待判决的个案,包括马大法律系副教授阿兹米沙隆入挑战煽动法违宪、行动党士布爹区国会议员郭素沁因制作《马来犀利啊!》短片而被控煽动罪。
其他被控煽动罪者,包括公正党巴东色海区国会议员苏仁德兰,因为他发表首相纳吉干扰安华鸡奸案司法程序言论。
为了公平起见,班迪卡阿敏在听取哥宾星论述后,让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提出看法和解释。
限定议员辩论
阿末扎希说,他已咨询总检察署意见,在国会辩论煽动修正案,不会影响正在审理中的案件。
另外,班迪卡阿敏为了避免国会再次出现记名投票情况,因此限定各造派出3名熟悉此法案的议员来辩论,例如拥有法律背景的哥宾星和行动党武吉牛汝莪区国会议员蓝卡巴星等。
“若所有人都参与辩论,那么最后还是会回到记名投票,这有何意义?
“我要的是有素质的辩论论述,几天前我到秋杰路和印度清真寺路去访问民众,问他们怎么看我国国会议员素质,他们都摇头说不好。”
不过,众议员皆认为此法案影响深远,因此要求议长再考虑让更多人参与辩论。
内长部长在提呈2015年煽动法令(修正)法案二读时,除了特别为第3条文设备注,其他修订部分维持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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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部分 | 新增部分 | 法案阐明 | 注明 |
第3条文 | – | 任何侮辱、憎恨或不满政府者,这些行为不算罪行 | 诽谤政府者、影响议会民主的举动,将在刑事法典下被对付 |
第3(1)(b)条文 | – | 任何煽风点火的人,尤其是要求任何州属脱离大马的人,其言行被视为煽动 | |
第3(1)(c)条文 | – | 此条文被删除,即任何侮辱、仇恨或不满政府者,不会被对付 | |
– | 第3(1)条文 | 任何渲染宗教仇恨者,会被对付 | |
第3(3)条文 | – | 法案可对付任何具煽动内容的刊物 | |
第4(1)条文 | – | 被告可被判处监禁至少3年及不超过7年,不再有罚款 | |
– | 第4(1A)条文 | 任何致伤他人或破坏财物者,将会被监禁不少过5年及不超过20年,视罪行的严重性而定 | |
– | 5A条文 | 禁止致伤他人或破坏财产者保释,以保障公众利益 | |
– | 5B条文 | 赋权法庭,以阻止任何在煽动法令第4条文下被控,但已保释外出者离境 | |
第6条文 | – | 规定法庭必须援引证据法令审理煽动案 | |
– | 6A条文 | 不能把刑事程序法典的第173A、293和294条文,套用在法案的第4(1A)条文 | |
第10条文 | – | 赋权法庭,谕令删除任何透过互联网发布的煽动文章 | |
– | 第10A条文 | 若无法鉴定任何在线上发布煽动文章者的身分,法庭可以谕令官员去阻止有关文章广泛流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