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不影響司法裁決 續辯煽動修正法
(吉隆坡9日訊)國會下議院議長丹斯里班迪卡阿敏,在考量到2015年煽動法令(修正)法案不會影響目前的司法裁決下,故而決定繼續辯論此法案,且允許議員討論相關案情。
此法案今日提呈國會二讀,唯行動黨蒲種區國會議員哥賓星認為,辯論環節會影響司法判決,因此要求下議院展延辯論。
“例如一些煽動案,法庭已結束審理,只等待判決,我們在這里辯論及結論,會影響司法裁決。”
據悉,尚等待判決的個案,包括馬大法律系副教授阿茲米沙隆入挑戰煽動法違憲、行動黨士布爹區國會議員郭素沁因製作《馬來犀利啊!》短片而被控煽動罪。
其他被控煽動罪者,包括公正黨巴東色海區國會議員蘇仁德蘭,因為他發表首相納吉干擾安華雞姦案司法程序言論。
為了公平起見,班迪卡阿敏在聽取哥賓星論述后,讓內政部長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提出看法和解釋。
限定議員辯論
阿末扎希說,他已咨詢總檢察署意見,在國會辯論煽動修正案,不會影響正在審理中的案件。
另外,班迪卡阿敏為了避免國會再次出現記名投票情況,因此限定各造派出3名熟悉此法案的議員來辯論,例如擁有法律背景的哥賓星和行動黨武吉牛汝莪區國會議員藍卡巴星等。
“若所有人都參與辯論,那么最后還是會回到記名投票,這有何意義?
“我要的是有素質的辯論論述,幾天前我到秋傑路和印度清真寺路去訪問民眾,問他們怎么看我國國會議員素質,他們都搖頭說不好。”
不過,眾議員皆認為此法案影響深遠,因此要求議長再考慮讓更多人參與辯論。
內長部長在提呈2015年煽動法令(修正)法案二讀時,除了特別為第3條文設備註,其他修訂部分維持原狀
|
|||
修訂部分 | 新增部分 | 法案闡明 | 註明 |
第3條文 | – | 任何侮辱、憎恨或不滿政府者,這些行為不算罪行 | 誹謗政府者、影響議會民主的舉動,將在刑事法典下被對付 |
第3(1)(b)條文 | – | 任何煽風點火的人,尤其是要求任何州屬脫離大馬的人,其言行被視為煽動 | |
第3(1)(c)條文 | – | 此條文被刪除,即任何侮辱、仇恨或不滿政府者,不會被對付 | |
– | 第3(1)條文 | 任何渲染宗教仇恨者,會被對付 | |
第3(3)條文 | – | 法案可對付任何具煽動內容的刊物 | |
第4(1)條文 | – | 被告可被判處監禁至少3年及不超過7年,不再有罰款 | |
– | 第4(1A)條文 | 任何致傷他人或破壞財物者,將會被監禁不少過5年及不超過20年,視罪行的嚴重性而定 | |
– | 5A條文 | 禁止致傷他人或破壞財產者保釋,以保障公眾利益 | |
– | 5B條文 | 賦權法庭,以阻止任何在煽動法令第4條文下被控,但已保釋外出者離境 | |
第6條文 | – | 規定法庭必須援引證據法令審理煽動案 | |
– | 6A條文 | 不能把刑事程序法典的第173A、293和294條文,套用在法案的第4(1A)條文 | |
第10條文 | – | 賦權法庭,諭令刪除任何透過互聯網發布的煽動文章 | |
– | 第10A條文 | 若無法鑑定任何在線上發布煽動文章者的身分,法庭可以諭令官員去阻止有關文章廣泛流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