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阶段修改4内容 煽动州属独立不是罪
(吉隆坡9日讯)2015年煽动法令(修正)法案争议多,政府决定在委员会阶段,修改法案中的4项内容,包括维持法庭的权力,允许被告在煽动罪名下保释。
政府也修改法案第4(1A)条文的刑罚,即从初版的监禁最少5年,减轻至3年。
另外,政府也删除母法的第3(1)(b)条文,即任何煽动州属脱离大马的人,其言行将被视为煽动。
换言之,在新修订的版本下,煽动州属脱离马来西亚的举动,不属于煽动罪。
法案的第3项修订部分,则阐明进口煽动刊物不会被视为煽动罪;而原本的修订部分说明,当局可以对付任何刊登具煽动性刊物的媒体。
2015年煽动法令(修正)法案委员会阶段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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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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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法案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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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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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b)条文 | 任何煽风点火的人,尤其是要求任何州属脱离大马的人,其言行被视为煽动 | 此条文已删除 |
第3(3)条文 | 法案可对付任何具煽动内容的刊物 | 进口煽动刊物不会被视为煽动罪 |
第4(1A)条文 | 任何致伤他人或破坏财物者,将会被监禁不少过5年及不超过20年,视罪行的严重性而定 | 监禁刑罚减轻至最少3年 |
5A条文 | 禁止致伤他人或破坏财物者保释,以保障公众利益 | 维持法庭权力,允许被告在煽动罪名下保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