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階段修改4內容 煽動州屬獨立不是罪
(吉隆坡9日訊)2015年煽動法令(修正)法案爭議多,政府決定在委員會階段,修改法案中的4項內容,包括維持法庭的權力,允許被告在煽動罪名下保釋。
政府也修改法案第4(1A)條文的刑罰,即從初版的監禁最少5年,減輕至3年。
另外,政府也刪除母法的第3(1)(b)條文,即任何煽動州屬脫離大馬的人,其言行將被視為煽動。
換言之,在新修訂的版本下,煽動州屬脫離馬來西亞的舉動,不屬于煽動罪。
法案的第3項修訂部分,則闡明進口煽動刊物不會被視為煽動罪;而原本的修訂部分說明,當局可以對付任何刊登具煽動性刊物的媒體。
2015年煽動法令(修正)法案委員會階段修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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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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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法案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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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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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b)條文 | 任何煽風點火的人,尤其是要求任何州屬脫離大馬的人,其言行被視為煽動 | 此條文已刪除 |
第3(3)條文 | 法案可對付任何具煽動內容的刊物 | 進口煽動刊物不會被視為煽動罪 |
第4(1A)條文 | 任何致傷他人或破壞財物者,將會被監禁不少過5年及不超過20年,視罪行的嚴重性而定 | 監禁刑罰減輕至最少3年 |
5A條文 | 禁止致傷他人或破壞財物者保釋,以保障公眾利益 | 維持法庭權力,允許被告在煽動罪名下保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