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源︰除非政府制訂新法令 消費者可拒給服務費

(吉隆坡10日訊)從法律角度看來,勞資合約(CA)僅是雇主和員工內部協議,除非政府制訂新法令,否則消費者依然有權拒給服務費。

律師陳思源說,勞資合約屬于內部協議,它不涉及消費者,所以與消費者是否被收取服務費無關,它並沒有法律約束力。

“除非國內貿易、合作社及消費部將此事帶入國會討論和通過,將其制訂為新法令,那才有效。”

他今日接受本報電訪時說,我國是法治國家,服務費不是政府所征收的稅務,沒有法律規定消費者需要支付服務費。

服務費是付給商家

陳思源指出,消費稅未實行前,消費者一直被誤導,以為10%服務費是政府所征收的正式稅務,如今發現服務費是付給商家,在沒有法律基礎下,消費者有權拒付。

他認為,政府應諭令商家取消服務費,以“小費”(Tipping)取代,由消費者自行決定,應不應該支付服務費及其巴仙率。

受詢及店主是否對拒付服務費的顧客,提出民事訴訟時,陳思源認為,一般而言,服務費金額數目不大,店主若將顧客控上庭,是不合邏輯的行為。

自消費稅落實后,商家是否應該收取不屬于政府稅務的服務費成為全城熱門話題,貿消部日前諭令,商家需有勞資合約,才可向消費者收取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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