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結設限欠公平

為街頭罪案審結設期限,的確可以減少案件囤積問題;但審案與結案不是吃快熟麵般,講究速度與量化,為了滿足時限的要求,倉促結案,忽略了法庭的尋找真相、正義和公正的原則。

延審致案件囤積

我國街頭罪案多,除了本地人成了匪徒干案目標,連外國遊客也受害,2012年與2013年發生在檳州的60歲老婦陳金釗被掠奪而傷重不治,以及與丈夫同遊檳州卻遇上掠奪匪的中國女公安,反擒掠奪匪的事件,相信國人都印象深刻。

遭掠奪的遊客,在我國逗留的時間不長,如果匪徒被捕及被控,卻需花費頗長時間審理,對受害的遊客而言,是傷腦筋的事,同時,街頭罪案拖延審,也導致案件囤積。

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週五透露,司法機構將與總檢察署商量規定街頭罪案結案期限,被告認罪的街頭罪案在3天內結案,被告不認罪的案件審訊須在2週內完成。

被告或含冤莫白

結案期設限,本來是好事,但當局必須考慮到控辯雙方需要時間蒐集人證和物證的困難,以及代表律師須有足夠時間向被告瞭解案情等可能影響判決的因素,以及可能引起的司法公正問題。

每宗案件的案情都不同,控方與辯方不能為了達到結案期限的條件,草草結案,這對被告與受害者不公平,尤其是被告可能因為語言不通,不清楚控狀所列的罪行,在不經思考下認罪,可能導致被告含冤莫白。

我們相信,司法機構提出結案期設限的建議,出發點是好的;不論街頭罪案或其他的刑事罪,相關單位必須確保被告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受審,也要讓受害者討回公道,避免發生冤案,也避免浪費納稅人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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