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9月30日前 須提供打印發票
(布城15日訊)關稅局限令商家必須在9月30日期限之前,提供打印和印有消費稅編號的稅務發票。
該局消費稅組主任拿督蘇柏馬廉說,註冊消費稅的商家或企業,必須採用銷售點轉賬作業系統(Point-of-Sale),發出稅務發票。
他對《星報》說,那些小額銷售、但交易頻繁的商家,必須符合上述規定。
他舉例,娛樂場所如酒吧、卡拉OK、藥店、書店、雜貨店、五金店和迷你市場,在期限過後不被允許發出手寫發票或收據。
他指出,經營其他行業的小商人,如承包商和冷氣修理技工,他們仍可以使用普通收據。
蘇柏馬廉說,由於該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商家發出手寫發票,因此制定期限,規定有關商家在期限內必須配置銷售點轉賬作業系統,並發出打印發票。
根據之前報導,當局限令商家在4月30日之前提出打印和印有編號的稅務發票。然而,蘇柏馬廉澄清,期限至9月30日,以給予商家充分時間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