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位不夠用要求退款 小販應與業主達共識

小販租用的攤位不足以擺放廚房器材,欲要求退款!

⊙盧先生指出,他月初打算租用一個熟食攤位做生意,因為攤位之前也是經營釀豆腐生意,匯款前便沒事前了解實況。

他上週日(12日)付一個月訂金和一個月租金,共1500令吉,業主也發出收據給他。

他週一(13日)到店內了解情況后發現,攤位範圍不足以應付他要經營的釀豆腐生意。

他說,該攤位面積太小,不足夠放置廚房器材等,曾提出售賣其他食物取代,但店主拒絕其建議。

他說,自己已提前通知店主,但店主無意把訂金和租金退還,他願意支付10%費用作為“毀約費”,況且兩人沒有簽署任何合約。

★林若輝律師

若雙方沒有簽署任何合約,只是口頭協議,租戶有責任在事前了解經營生意地點,一般上,身為小販也知道攤位範圍大小是否足夠。

事主不能以範圍不足而要求退款,建議與事主商討達到共識,隨后接受業主提供範圍經營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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