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富有 : 反對不代表可拒付
消費稅落實之後,餐館服務費的存在就引起極大熱議,有的輿論認為應該取消或調低,該筆為數消費額10%的服務費用,另一邊廂也有輿論支持,服務費應該維持,否則將會影響到餐館員工收入。
服務費在我國實施已多年,約五、六年前,我還以為服務費是交給政府,即除了原本的政府稅外,還要另外繳10%的服務費給政府,直至認識了一班飲食業業者,才得悉服務費,跟所謂的小費其實是相同的東西,是平分給僱員。
消費稅有政府做後台,消費者不能不付,服務費卻像是無主孤魂,既沒有政府背書,也沒有靠山,甚至在消費稅時代,被政府高官公開質疑,令服務費地位更加地岌岌可危,有徵收服務費的業者處境也變得尷尬起來。
早前有一則新聞,指國會議員到餐廳消費後,不願意繳付服務費,然後與店家交涉,“成功”獲得店家豁免10%服務費,當時在場的一名客戶也如法炮製,省下了10%服務費。
惟這做法是否正確呢?作為一名消費者來說,自然是希望這些額外的消費稅、服務費都取消,可以節省下16%開銷,惟個人認為該議員是做了錯誤示範,反對徵收服務費,卻到有服務費的食肆消費然後拒付,反對服務費與拒繳服務費這兩者之間,不應該劃上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