惹吉星:聯邦憲法闡明 宗教場所無需申請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惹吉星:聯邦憲法闡明 宗教場所無需申請

(吉隆坡22日訊)八打靈再也市政廳指靈市美丹花園基督教堂違法引起爭議,五大宗教諮詢理事會主席惹吉星反駁說,聯邦憲法闡明,宗教場所在正式開放前,並不需要向當局提出申請及尋求允准。



他接受網媒“馬來西亞局內人”訪問時指出,聯邦憲法第11(3)條文清楚闡明,每個宗教都被賦予自由,在哪個地區設立宗教場所,以進行禮拜等宗教活動的權力。

“這些事項都不需要向任何執法單位提出申請,及尋求批准”。

他說,既然宗教場所的設立不用事前申請,就根本不存在合法與否的問題。



“全國各地幾乎每家每戶,住宅區甚至是一些商業區域,每天都在進行供奉和膜拜等宗教活動,難道他們也需要事先申請執照才可以進行如此簡單但神聖的動作?”

惹吉星也是一名律師,他說,國內有些教堂透過不同的方式成立並運作,當中包括向社團註冊局(RoS)註冊、有些則向大馬公司委員會(SSM)註冊或成立信託基金會。

他強調,日前多名示威者逼迫靈市美丹花園基督教堂拆除十字架已經掀起極大爭議,此舉同時抵觸刑事法典第298條文(引起不同宗教的憤怒與仇視),以及煽動法令。

“十字架是基督教徒的重要象征,這些示威者沒有權利強迫他人拆除十字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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