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內長用內安法逮捕案 郭素沁敗訴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訴前內長用內安法逮捕案 郭素沁敗訴

(吉隆坡22日訊)民主行動黨士布爹國會議員郭素沁起訴內政部前部長丹斯里賽哈密及警方,非法援引內安法令逮捕及扣留她一案今天遭高庭駁回,並需負責5萬令吉堂費。



高庭承審法官拿督徐玉豔在宣讀判詞時指,警方在1960年內安法令第73(1)條文下,擁有逮捕權限,而警方是依照法令來逮捕起訴人,並沒違法。

起訴人郭素沁代表律師奈也在庭外指出,他們對法官判決感到失望,并指會提出上訴。

郭素沁說,她除了失望,也擔心國會通過的2015年防恐法令,與內安法令的程序一樣。



“防恐法令是針對恐怖分子,但該法令程序是先逮捕后調查,未審訊就逮捕人。”

郭素沁曾在內安法下被補,她在2009年3月13日入稟法庭,起訴賽哈密、時任警察總長丹斯里慕沙哈山、負責逮捕她的政治部警探余錦添副警監(譯音)及大馬政府等多造。

她在訴狀中指她于2008年9月12日晚上11時15分左右,在吉隆坡阿旺金納路住家前被答辯人逮捕,并扣押在一個秘密地點,直至19日才被釋放,在被扣留后2小時內,也不被允許聯絡其家人及代表律師。

她聲稱,自己是在翌日(13日)凌晨2時接獲旺沙瑪朱警局通知,才了解本身是在內安法令第73(1)條文下被捕,原因是她曾參加可能會造成種族緊張及衝突的活動。

不滿判決“我才是受害者”

民主行動黨士布爹國會議員郭素沁強調,在警方非法援引內安法令逮捕及扣留她一事上,她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她不滿法庭宣判她敗訴。

她今日發文告說,她在2009年入稟法庭起訴賽哈密和警方,6年后卻獲如此裁決,並需負責5萬令吉堂費,令她不滿。

“此案裁決一共被展延4次,我的代表律師奈也指高庭應該接納聯邦法院於2010年裁決達瑪蘇麗雅的案例,再下判,不過依然被法庭駁回。”

郭素沁說,法庭諭令她支付5萬令吉堂費,顯然是是要阻止反對黨領袖或其他平民,就警方任意逮捕的行為提出訴訟。

她擔心今日的裁決會成為一個壞的先例,尤其在2015年防恐法案(POTA)下被控的嫌犯,讓警方濫用權力進行逮捕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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